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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税收优惠政策 直播带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优惠政策日,薇娅又上热搜了,不是因为直播卖货,而是因为偷税漏税。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黄薇(网名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带货薇娅随后回应,其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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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薇娅这样的直播带货是广告行为还是经营行为,主要是看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主播或平台收税缴税的时候,也需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


目前,根据网红与直播平台之间常见的几种合作关系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网红是以独立身份工作,通过直播平台赚钱。像这样的情况,平台和网红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因此,平台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给网红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个税),同时网红也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第二种,网红自己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赚钱。这种情况下,工作室一般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


第三种,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赚钱。那此时就是经纪公司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协议。如果是劳动协议,那经纪公司按工资薪金代为扣缴个税;如果是劳务协议,则和第一种情况类似,公司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网红自行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第四种,网红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为平台直播。这种情况,网红通常拿到的就是按约定的固定薪税收资,或“保底 提成”的合计薪资,等发放薪资时,平台按工资薪金先预扣预缴个税,次年网红自行汇算清缴。


当然,关于网红直播带货到底属于什么行为,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也可以上面四种情况来大概分析一下,如果网红主播是从属于平台货经纪公司,比如上面提到的第四种情况以及第三种签署过“劳动协议”的情况”,那基本上网红的直播可以算是广告行为,此时的网红是需要为公司或平台进行“推广”,而收取的打赏、分红等收入也需要与平台按比例分成。这样的赚钱方式通常是小主播的级别会考虑,因为有了公司或平台的背景依托,赚钱的的收入也较为稳定,尽管收入不会庞大,但风险性小。


而如果网红主播是上面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种签署“劳务协议”的情况下,那基本是为网红自己进行直播,赚取收入的多少全靠网红的个人能力,即便网红是以个人旗下的工作室、独资企业等名义进行直播,赚取的收入也是归网红个人的,所以,这个时候的网红直播就属于经营行为,而这样的赚钱方式通常只有顶级主播或者中腰部主播这类咖位才直播会考虑,因为尽管收入金额庞大,但风险性也较大,赚取的收入不会有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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