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彰显投资者保护
为更好说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陈彦以陈女士为例:
投资者陈女士来到某证券公司想要购买金融产品投资,这个时候,证券公司不能马上向陈女士进行推荐某某产品,然后赶紧签约。首先,证券公司应该了解陈女士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对陈女士进行风险测评,确定了陈女士的客户等级后,根据陈女士投资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等,再向她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的产品,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才能让陈女士自主选择适合的产品。
但是,若陈女士做测试的时候觉得太麻烦了,不配合提供相关的信息,这个时候证券公司可不能嫌麻烦,如果陈女士不配合告知上述基本信息,根据新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就不能给陈女士销售金融产品。
若是另外一种情况,陈女士到营业部说要买一款她闺蜜推荐给她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还是按照法律要求做适当性评估。而陈女士测出来的客户等级与产品的风险等级不适配,按要求是不能购买该款产品的。为购买该产品,陈女士偷偷调整了信息,得到了和产品风险等级适配的客户等级,并成功购买了这款产品。如果这个产品后续发生了亏损。陈女士因未准确提供真实的信息,导致产生了适当性确认的偏差,那么她因购买该产品引起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投资者应合法、理性、谨慎地进行投资
除上述内容,新《证券法》还有很多需要投资者关注的地方。尤其是在充分了解新《证券法》为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同时,投资者还要合法、理性、谨慎地进行投资。
陈彦称,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面所列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这也可以从反面解释,如果投资者未能准确提供真实的信息,导致产生了适当性确认的偏差,那么投资者购买了不适配产品引起的损失只能由投资者风险自负。”
同时,杜晶特别提醒投资者,以下四项内容需要注意。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自媒体写作要慎重”。
其次,个人证券账户不得外借。出借个人账户的,最高可至50万元罚款。
第三,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从事了融资融券,将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罚款额度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100万元的,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新《证券法》对内幕信息范围的界定更为明确,也意味着对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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