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银保监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需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管负责反洗钱工作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银保监制定了该办法。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该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员方面,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要求;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工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代理行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风险等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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