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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厦门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下调)



契 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其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税率为3%—5%。


厦门市执行的契税税率为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其中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申报缴纳


我市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


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


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2、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及税额划分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1、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其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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