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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受益所有人是指谁(财产保险的关系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018年11月8日,金鹰公司为其所有的及其设备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财产保险综合险,总保险金额分别为92733600元、280784000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0日0时至2019年11月9日24时,两份保单均附有投保的设备清单明细,承保范围包括火灾造成的设备损失,两份保单均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建行钟祥支行。2019年4月26日,金鹰公司发生火灾、爆炸,导致投保的部分机器设备受损。金鹰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公估公司对设备损失进行公估,确认保险标的损失为18万元。


法庭查明:


2010年12月30日,金鹰公司向建行钟祥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金鹰公司向建行钟祥支行借款3.7亿元,期限8年。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建行钟祥支行陆续分12笔向金鹰公司发放贷款累计3.7亿元。2011年8月17日至11月29日期间,建行钟祥支行与金鹰公司先后签订5份《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XD2011010、ZXD2011011、ZXD2011015、ZXD2011017、ZXD2011018,抵押财产为设备,分别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每份抵押合同均对应有资产评估报告。


借款到期后,金鹰公司未能向建行钟祥支行偿还全部到期债务。2019年10月16日,建行钟祥支行与华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钟祥支行将其对金鹰公司享有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并依法进行了公告。2019年12月17日,华融公司又与浙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融公司将其受让的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浙萧公司,并在报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催收公告。


因金鹰公司未向浙萧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浙萧公司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荆门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4日作出荆裁(2021)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包括:金鹰公司应向浙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3亿元及利息,确认浙萧公司对5份抵押合同项下的设备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金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太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金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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