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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弊端(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政策是否存在不利因素)



1、税收优惠规模过大,范围过宽,几乎涉及所有税种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项目多、内容杂,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已经对财政预算的安排形成了制约,为财政经济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以区域性税收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制度扭曲了投资者的地区选择。



3、产业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重点不够清晰,手段措施不够有力,效果较差,未能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导向功能。


4、大量的、缺乏严格管理的税收优惠刺激了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企业竞争方向的改变和资源配置的扭曲。有些企业为了获取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等方式进行避税,成为引发经济运行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


5、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相互间明显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影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


6、税收减免的数额不明、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清。财税主管部门尚未建立监控减免税的有效机制,税收优惠没有纳入税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因此,难以开展“成本——效益分析”,无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



附: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 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 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0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罗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回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 5] 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 共、伴生矿产资源” 、“废渣、废水(液)、废气”,μ 再生资源” 、“农林剩余物及其他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9毛4 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 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柏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豆柏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柏以外的其他柏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七)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臼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八)自2014年3月1日起,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怪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λ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9毛(含)以上的企业, 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 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己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9毛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 申请一次性退还。


(九)对电影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十)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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