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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退回个人薪金所得税奖励(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吗)


在我国,由于政府部门有着很严格的税收业绩考核,所以各级都特别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很多地方将招商引资指标分配给每个吃皇粮的,所以各地竞争非常激烈,有许多政府部门出台了非常优惠的政策,给予很高比例的财政收入返还。



那么问题来了,获得奖励的个人是不是该缴纳所得税呢?如果要交个税,要交多少呢?关于这个问题,还真没有国家统一的规定,因为在国家层面上,似乎不想看到各地区的恶性竞争,但是对于各地来说,就不一样,别人多了,我自然就少了,肯定要抢啊,各种优惠政策真是层出不穷,关于优惠政策的好坏咱不去讨论,只说个人所获奖励的个税问题!



以下是某税务局的文件



这个文件明确了,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一般情况下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那么如果是政府部门人员获得的奖励呢?这里我找到了原吉林地税局的一个文件。


吉地税函[2004]10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府部门人员招商引资的奖励款就有的筹划了,既可以算作工资、薪金,又可以计入偶然所得,我想目前就政府人员的收入来算的话,还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划算。


还有一点,吉林地税与珠海地税观点不一致的一点是,非政府部门人员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款以什么名目收个税,吉林地税认为应该算作劳务,而珠海地税认为应该是偶然所得,而按照现行政策,劳务所得最终是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而偶然所得不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这就有了标准的差异,详细各地区也是千差万别,莫衷一是。


但是,这里却有个国税函[1998]293号



广西地税局的原请示文件桂地报二字[1998]20号没找到,也不清楚是请示的具体内容,但总局的答复也没明确指出区分政府部门人员和非政府部门人员,看来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统一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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