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宋(化名)名下已有多套房子了,2017年他又在嘉兴购房一套,登记在朋友大春(化名)名下,并签订代持房屋协议书,约定老宋为一套合同价款为70万元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大春仅受老宋的委托代为持有该房产。协议签订后,老宋前后4次向大春汇款共计67.5万元,让大春出面买下房屋。
法官表示,“代持人”大春未征得实际产权人老宋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具有明显的恶意,应赔偿老宋的损失。而大春和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购买房屋的人是否知情、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该案中,未发现案外人有相应问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