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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机构有哪些(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投保机构是指哪些)

最高偿付额如何得出?


《条例》规定,50万元为银行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超过50万以上的部分,也会从破产银行的清算资产中得到一部分补偿。


为何将限额定为50万?上述监管层负责人称,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中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中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的《条例》改动之处共六处,其中,第十九条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改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从而明确了足额偿付存款的期限。


存保基金如何增值?


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做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之策。对于银行业未来竞争中出现的一些负面因素,还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加强行业自律、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杨驰说。


实际上,国际通常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风险时,由存款保险基金及时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而此次公布的《条例》则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上述监管层相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付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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