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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农产品抵扣(2017农产品抵扣新政策)

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说说这些不太普通的“普通发票”。


这里的“普通发票”是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目前,确实有4种“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就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过桥、过闸)及通行费电子发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发票。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吧。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字样。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价×9%。注意是计算抵扣、不是勾选抵扣!


当然,在生产领用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9%的填入附表二第6栏,加计扣除部分填入第8a栏。如下图:



具体怎么抵扣请参考:“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2019年4月25日发布“农产品抵扣不用学不用记,一表在不求人”(点击标题,可进入链接)。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农业生产者是固定业户,发票自领自开,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与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三、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目前能抵扣的通行费发票只有两种,即桥、闸通行费发票(纸质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的)。




(一)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纳税申报时将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到附表二8b栏即可。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全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


注意:只有标识“通行费”字样的征税发票才可以抵扣,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


通行费电子发票勾选确认后申报抵扣。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栏和第35栏,和专票的填法一样。



另外,2020年5月6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是这样的。








四、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注意:取得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3种均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是计算抵扣的。


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的第8b栏和第10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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