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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之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属于什么税收筹划)

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一) ——家族信托概述


中央财经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梁俊娇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家族信托给予详细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家族信托是为高净值客户专门定制的产品,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去配置投资产品。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家族信托流程见图1。



图1:家族信托流程图


二、家族信托的类型[1]家族信托最常见的类型有资金信托、房产信托、股权信托、保险信托等。(一)资金信托资金管理家族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一般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在资金管理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各取所长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资金型家族信托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货币基金。货币基金、人寿保险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二)不动产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作为不动产的信托财产加以管理、运用与处分。与资金、普通动产的所有权变更而言,各国对于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的变更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对于这类限制,可以通过设立公司来持有委托人不动产,再将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突破,利用“不动产信托转变为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现实中无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是将不动产直接作为受托资产设立信托的障碍。《物权法》规定: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这种“信托登记”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不能互相涵盖。所以,在房地产信托中,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登记”与按房产交易办理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之间的差异给不动产信托带来一定的困扰。目前,可采取间接方式将不动产作为受托资产设立信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①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②资金信托下设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家族信托出资方式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信托公司以家族信托出资方式和委托人以劳务出资的方式共同成立,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委托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③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购入委托人名下不动产;④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持有若干年后将房产直接转出给信托受益人,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方式转出给信托受益人。2018年6月以来,西安、长沙、杭州、上海、深圳、江阴、南京等城市相继发文禁止企事业单位购房,这也为采取间接方式将不动产作为受托资产设立家族信托设置了新的制度障碍。(三)股权信托股权家族信托,是指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即委托人将其所拥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或处分的行为。股权是目前最受高净值人群青睐的财富形式。股权可以具体分为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将股权作为受托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是许多高净值客户的需求,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障碍。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类家族信托的生效要件。委托人以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后,家族信托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登记。涉及上市公司的,还要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规定:对于证券赠与情形,中登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而对于利用股权设立信托目前并不属于相关规定所明确规定可以“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的情形,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无法完成信托财产的交付。家族信托的一项重要功能是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要实现这项功能,则必须实现信托资产的实控人转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制度和规范文件规定,则必须按照股权收购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税费。目前,在国内的信托实践中利用股权作为受托资产的家族信托案例较少。2018年10月底,万向信托成功设立了一笔股权类慈善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即鲁伟鼎将名下“万向三农集团”的全部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原始出资额6亿元,现市值近60亿元。“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是为了纪念万向集团公司创始人、万向董事局主席鲁冠球,并且遵循他的情怀境意,由其子鲁伟鼎设立和命名的永久存续的慈善信托。万向三农集团是两家上市公司承德露露(40.68%)、万向德农(48.76%)的最大股东,并且持有航民股份6%的股份。另外,万向三农集团还绝对控股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浙江大洋世家股份公司、杭州品向位食品公司、新疆硝石钾肥公司、洛阳氟钾科技;参股万事利集团、网商银行和万向财务公司。万向三农集团是网商银行的主要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18%。在履行最严格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审批程序过程中,该慈善信托成功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承德露露和万向德农的《关于核准豁免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要约收购股份义务的批复》。另外,万向集团充分利用自身作为杭州市做出突出贡献企业集团、慈善信托本身的慈善目的属性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充分沟通等因素,最终在承担了3000万左右的税费的情况下,成功设立了该股权类慈善信托。(四)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者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发生保险理赔或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动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商事行为。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和信托相结合,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规划。当被保险人离世后,保险公司赔付的理赔金能够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设置受益人及分配条件,避免复杂冗长的遗嘱论证程序。假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立其他顺位继承人,避免了保险无受益人只能法定继承的情况,做到财富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永续传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的有关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功能,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五)动产信托高净值人群比较青睐的动产种类包括珠宝、古董、艺术品、飞机、游艇等。其中古董、艺术品等动产类财产又难以用金钱衡量,主要属于高净值人群的收藏爱好,但是与其他种类财产一样,也面临着财产传承和风险隔离的需要。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动产作为受托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无需进行过户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直接交付即可。按信托目的分类,动产类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融资性和服务性两种。在融资性动产信托中,信托机构在促成动产销售或转让的同时,还为委托人或购买方提供融资,这是目前市场上营业性动产信托的主要形式。在服务性动产信托中,信托机构只对财产进行管理、维护等,不垫付资金,只收取手续费。鉴于利用动产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是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需要受托人对受托资产进行专业管理和处分,以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失,因此服务性动产信托更加符合动产类家族信托的需求。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95条明确了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能被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见图2。



图2: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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