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职工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时受了伤,就需要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给有关部门,但是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终止”和“中止”的区别,因为这会让自己的工伤认定发生不同的变化。
一、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1. 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2. 职工或者鉴定机构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中止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认定之前如果需要中止的,应该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当申请人不再有中止情形之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的正常程序,因此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二、终止工伤认定的情形
当社保行政部门受理了工伤职工的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终止工伤认定:
1.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3.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中止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认定之前如果需要终止的,应该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不过由于是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并且申请终止的,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申请时间内,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在作出了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后,也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职工在将自己的资料提交上去社保行政部门之前,要分辨清楚“终止”和“中止”的区别,避免申请错误而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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