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073号
佛山市顺德区***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佛山市68******5M)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8月取得以“阜宁县***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07086347~07086362,货物名称:棉制梭织牛仔布,发票金额合计1598222.24元,税额合计271697.76元,价税合计1869920税务局.00元。你单位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8月对上述16份发票作账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271697.76元,后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转出271697.76元,并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税前列支上述发票成本1598222.24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崇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班子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271697.76元。你单位已于所属期2018年7月作进项转出271697.76元,本案不再处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018.8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稽查局第三条、第六条国家税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8150.9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佛山市〔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5433.95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班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你税务局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98222.24元, 调减本次检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2603.73元,实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618.51元,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396392.68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428996.41元。
(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国家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1.对你单位国家2018年7月自行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71697.76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44271.51元。
2.对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018.85元、企业所得税396392.68元,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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