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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2年!税务局收一公司5.90倍税款滞纳金,被判败诉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新税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公司滞纳税款2439975.08元,22年后,税务局要求公司缴纳滞纳税款以及5.90倍的滞纳金。


法院判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最终税务局被判败诉,多收公司4.90倍的滞纳金应予退还。


案件详情显示,石家庄市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下称“敬业公司”)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1997年11月份,敬业公司向南甸税务分局申报了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税款为2439975.08元,按照当时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敬业公司申报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增值税的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为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10日。

南甸税务分局称,该笔滞纳税款经过多次催缴,并对敬业公司采取过暂时扣押和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措施,敬业公司多次承诺尽早缴清欠税却一直未缴,经过上级审批,将该笔税款列入了呆账税金。

然而法院审理发现,根据南甸税务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南甸税务分局对敬业公司该笔欠税及时进行了书面催缴和采取了有效措施。

时隔22年后,2020年1月21日南甸税务分局南甸税务分局对敬业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为:“你单位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2439975.08元,限2020年2月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山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敬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于2020年2月3日缴纳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列税款2439975.08元及滞纳金14397072.96元,共计16837048.04元。平山县税务局向敬业公司出具了盖有其公章的税收完税证明。

虽然敬业公司缴纳了所欠税款及5.90倍的滞纳金,但该公司对滞纳金金额提出异议。


2020年3月11日,敬业公司向平山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平山县税务局撤销南甸税务分局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有关缴纳滞纳金的部分,并责令退还已征收的全部滞纳金14397072.96元。

平山县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经审查,于2020年4月13日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甸税务分局的征收行为。

敬业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17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南甸税务分局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有关缴纳滞纳金的部分和2020年4月13日平山县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两南甸税务分局退还已征收的全部滞纳金,即14397072.96元;3、本案诉讼费由南甸税务分局承担。

法院认为,敬业公司申报从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增值税,税款为2439975.08元,根据当时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该笔税款的法定缴纳税款期限是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10日。敬业公司作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也应当对因滞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承担过错责任。

南甸税务分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敬业公司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2439975.08元进行催缴符合法律规定。从敬业公司1997年12月11日滞纳税款之日起,南甸税务分局应当及时履行催缴税款职责,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敬业公司进行催缴,而是时隔22年后,于2020年1月21日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承担未及时催缴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案中,南甸税务分局对敬业公司催缴税款2439975.08元符合法律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为宜,南甸税务分局加收了14397072.96元滞纳金明显计算不当,收取滞纳金的数额以催缴税款2439975.08元为宜,故南甸税务分局多收敬业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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