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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

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共计8个税种,原执行期限是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文件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啦!今天就和申税小微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优惠政策吧!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公告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进行了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具体哪些税种可以享受何种优惠呢?

1

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房产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印花税

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2.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7 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 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政策有效期有多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原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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