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核定征收已经是避税公司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手段。
但是,其实核定征收本身并不是优惠政策,而是惩罚措施。
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来自《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发现,核定征收是对纳税人的惩罚措施。
但在事实上,核定征收却成为一种逃税手段。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制造税收洼地。
不过,这种违法立法精神的手段,非常脆弱。霍尔果斯关门打狗和范冰冰案,就是最典型的案例。2018年,原本大肆进行核定征收的霍尔果斯突然收紧,先是暂停了增值税返还和个人所得税优惠两项地方性政策,后来又要求企业注册“一址一照”、实体办公,先后有2118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并规定凡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的企业,十年之内不能注销,注销要查账,发现问题则要求补税。而且即使是已经注销的公司,也要补缴税款。
因此,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企业尽量不要用。
实际上,企业能够合理运用好高新技术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加计扣除(最高可以抵扣100%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政策(企业所得税最低5%)等等,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甚至比核定征收还要低。
如果不是很了解政策,那些危险的手法还是不用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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