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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为什么用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账务处理)


一、设立公司时的持股主体选择

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也企业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实践中的持股平台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因此设立公司时,可选择的持股主体类型有股东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员工司等,持股方式主要也可分为:1、股东个人直接持股;2、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股;3、通过公司持股。本文笔者拟从税务及法律两方面分析上述不同持股主体的考量因素。


二、不同持股主体的税负比较

1、不同持股主体下的增值税、企处理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同持股主体在分取红利及转让股权时,其各自税费政策如下表:



注:“个人所得税”是指股东个人实际取得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时所需缴纳的个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在我国所得税政策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被视为透明体,并不直接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是以其投资人或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取红利时,并不并入企业收入,而是直接以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取得用的所得,员工则是计入企业收入,按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由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的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合伙根据财税〔2019〕8号文件,合伙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则合伙人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同持股主体下的税收政策总结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3种持股不同持股主体相关的税收政策可总结如下:


3.1 以个人股东身份直接持股的,不管是分红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均只需要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股,分红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转让股权所得则并入企业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如属于创投企业的,此时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适用20%税率);


3.3 以公司持股,分红所得可免企业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年的情形除外),但在转让股权时,则需要同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及20%的个人所得税。


3.4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无论是何种持股主体,也不分是取得分红所得还是转让股权所得,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因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则需要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囿于文章篇幅,在此不予展开。


4、实践中不同持股主体的税负考量总结


实践中的税负考量比较,还需要具体结合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测算,如股东目的是为了将公司做大后转让公司股权获利的,此时选择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税负相对最轻;如股东有意将公司利润用于后续的连续创业投资,此时选择公司持股的方式税负最轻。而实践中,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股在税收上的考量前提更多是基于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在此则不加以展开。


另外,不同持股主体的税负考量,还需要结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针对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及100万至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率的实际税率分别只有2.为什么5%和5%,这相比法定25%的企业所得税率大幅降低,这一优惠政策也将直接影响股东平台选择以持股平台公司对外投资时的税负考量。


三、不同持股主体的综合考量

律师在为公司设计股权架构时,除了税负考量以外,一般还需结合股东的具体诉求、公司运营情况,从法律、财务、税务、商业等多维度出发加以综合考量。在此,笔者主要从股东个人财产风险、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后续融资及股权激励需要、股东后期投资需要等因素予以分析。


1、股东个人财产风险


“隔断公司经平台营风险与股东个人财产”是股东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经营的重要目的之一,从隔断公司经营风险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角度,无疑以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将是不同持股主体当中,最能有效规避股东个人财产风险的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时的有限合伙人并非公司控股股东,为什么故在此不予考虑)。通过公司持股,在被投资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存在着2层隔断,即持股平台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而持股平台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又是相互独立的;而个人持股、通过个人持股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股,则只存在着被投资公司这一层隔断。


2、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是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之一。创始股东控制公司的最直接方式就是通过增加出资金额以提升持股比例,而这会增加创始股东的投资风险,且创始股东个人大量持有公司股权时,也不利于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吸引人才、资本及其他资源。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创始股东可以通过以较小的出资金额控制持股平台,进而通过持股平台实现对被投资公司的最大化控制,实现“权钱分离”。有限合伙企业可将该“权钱分离”的效果最大化,而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即是该种“权钱分离”极致操作。


3、公司后续融资及股权激励需要


如果公司运营对于后续融资需求大或者有股权激励需要的,如以个人持股,后续的融资及股权激励将直接稀释股东的持股比例,但如果能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则可直接利用持股平台进行融资及股权激励,以尽可能减少对于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


4、股东后期投资需要


当股东获取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后,有其他投资需求时,如股东是以个人直接账务持股,则需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能以税后所得对外进行后期投资。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利润,投资人或合伙人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情况下,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留合伙存利润以用于后期其他投资,在税收上则显得多此一举。


但如果股东通过公司持股的,则股东可在不分取持股平台公司利润,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再次以持股平台公司为投资主体将分红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因此,在股东后期投资需求方面,通过公司持股的优势在此时则显露无遗。


四、总结

实践中,股东是选择个人直接持股,还是设立持股平台持股,在税负考量方面,需要结合股东设立公司的目账务的及其他情况进行比用较测算;在具体设计处理公司股权架构时,需以股东目的为前提,从法律、财务、税务、商业等多维度出发,结合股东个人财产风险、创始股东公司控制权、公司融资及股权激励需要、股东后期投资需要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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