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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属于什么行业类别(游戏公司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最近总有小伙伴在后台询问


有关珠海出租车行业管理政策的问题


珠海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哪些政策?


出租车管理条例有哪些修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有哪些规定?


出租车驾驶员有哪些管理要求?


……


今天,咱们带着下面的疑问


为大家解答一二


1、《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020年8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网页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发展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当网约车的发展方式和规模与市场需求、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要求相悖时,应当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确保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处于合理水平。


2.明确许可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方面设立具体标准。因此,本市以国家规定的条件为基础,进一步明确相关许可条件。


3.规范经营行为


珠海《规定》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和责任。同时,珠海《规定》还明确网约车行业实施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计价方式、标准、规则的确立和变更须提前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向社会公示。


4.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珠海《规定》规定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模式、行业投诉特点等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发生调整,亟需对不符合发展形势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网页部分截图)


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对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予以修改,修正案共计18条,自2020年5月28日实游戏公司施


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部门职能的修改


根据《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相关部门的名称调整,将第三条第二款“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生态环境、口岸、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为加强行业自律,将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职责由原来的四项增加到七项,增加了行业协会发布行业经营状况,协调经营主体利益分配以及指导履约保证金标准的确定,以及调解出租车经营者之间、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职责。


(三)解决非法营运车辆长期滞留在场无人认领的问题


为解决长期滞留场内车辆的处理难题,参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条例》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两个月内领取车辆;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期限届满仍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物处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车辆上缴国库”。


(四)参照最新的规范表述,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部分文字表述以什么及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将第九条的“配发”改为“核发”;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服务设施”属于修改为“运营专用设备”;第类别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摆放服务监督卡”修改为“展示服务监督信息”;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的“检验”改为“检测”,第三项中的“计价器或者信息化监管设备”改为“标志灯、计价器、车载信息化监管设备、空车待租标志等运营专用设备”,第四项属于中的“设施”改为“外观”。


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


为规范珠海市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16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该规行业定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网页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了营运牌照取得方式。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取得方式由公开拍卖调整为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


二、完善了营运牌照登记方式。完善了拆分营运牌照的申请登记规定,营运牌照持有人自愿申请拆分牌照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拆分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三、规范了营运牌照的转让。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营运牌照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设立的专业机构实施。


四、建立了营运牌照转让信息公布机制。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公布营运牌照转让相关信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管理规定》


为规范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的委托经营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公平竞争,保障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牌人)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16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管理规定》,该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网页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营运牌照委托期限:委托经营期限不超过五年。


2.规定了企业不得接受新增委托营运牌照管理的情形。


3.增加了营运牌照持有人的责任。


委托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或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经营;不干预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严格遵守政府营运牌照最高限价政策;严格履行签订的出租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和合同。


4.规范了出租车企业的经营行为。


拆分的营运牌照实行直接模式;定期对驾驶员培训和教育等。


5、《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2019年7月16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网页类别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了出租车驾驶员准入方式。由准入管理调整为注册管理,取消了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办理时间注册由十个工作日调整为五个工作日。


2.完善了驾驶员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办理注册手续,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优先选聘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的驾驶员。


3.细化了驾驶员日常管理。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对劳动合同的管理、管理驾驶员的主体责任、驾驶员的义务、交接班的规范、驾驶员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4.引入了驾驶员诚信等级管理。对驾驶员的诚信进行分类,按照星级分为五级;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实行记分管理,明确了考评周期以及星级升降标准,并每季度对驾驶员的诚信情况定期通报,供出租车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参考。


5.建立了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四星级、五星级驾驶员占企业驾驶员总数的情况,作为出租车营运牌照招标加分内容;每季度被降星级的驾驶员占公司总平均数20%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并暂停其接受营运牌照委托业务。五星级驾驶员列入诚信体系红名单范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公司营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考评周期内被扣满18分的出租什么车驾驶员,将列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黑名单。


6、《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范》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提高行公司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19年7月16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范》,该规范出租车性文件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游戏公司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网页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拆分营运牌照可作为成立企业的资质。拆分牌照作为注册公司资质的,原50年的拆分行业牌照3副可折合为1副,原30年的拆分牌照2副可折合为1副。


2.细化了成立出租车企业的部分条件。明确了经营场所的面积;规范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与服务监督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具体数量;对实行直营的车辆,应建立专门财务帐目。


3.规范了出租车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出租车企业每季度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驾驶员营运任务与上交营运收入等数据;履行营运牌照拆分或招投标合同承诺或约定;落实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4.规范了行业自律的出租车内容。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经营状况分析制度,参与对出租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增加了出租车企业违规经营的责任。没有按《条例》规范履行直接经营义务,以变相承包、挂靠等名义转移营运风险给驾驶员的;不按规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驾驶员营运任务与需上交营运收入的,或者故意隐瞒营运任务与需上交营运收入的按照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6.建立了出租车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违反《规范》的将纳入交通行业诚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出租车行业黑名单,报市诚信体系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7、《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为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乘客乘车安全,2019年8月7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该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网页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包括:


1.车辆要求。明确了基本条件、安全配置、车辆轴距、续航里程、行李箱容积等参数,规定了纯电动出租汽车的特殊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18384)的规定;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规定。


(2)安全配置。车辆应配置下列装置:ABS防抱死系统、正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中控门锁、车门未关警示系统、儿童安全门锁、1具容量不低于1千克且符合《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充装规定的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3)纯电动汽车特殊条件。纯电动汽车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50千米。


2.运营专用设备及标识。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包括空车待租标志及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905.2-2014)技术要求的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摄像装置等。


3.车容车貌。细化了对车身颜色、标识、车身内外、车门、车窗玻璃、玻璃刮水器、仪表台、遮阳板、化妆镜、顶棚、后风档窗台、座椅、座套、头枕、脚垫、行李厢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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