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温州工商执照年检网上申报(营业执照年检时间规定)

编者按


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深入开展教育整顿的同时,把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放在首要位置,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改革创新,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全市法院近两年办理的执行案件当中,我院甄选出突出展现我市法院执行创新亮点工作的十二个典型案例,旨在彰显执行的创新性和影响力,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担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功能,强化典型引领、先进激励,树立标杆、增强干劲。

01 执行法官上门为受害老人办理退赔赃款手续


——智慧移动执行凸显高效便捷


案件摘要


吴某、赵某夫妇系乐清市南岳镇某村村民,在听说村民们纷纷将钱借给在广东办公司的同村村民吴某斌或在他那里搭股获取一、二分的利息后,便将16万余元积蓄出借给吴某斌,希望能赚些利息养老。殊不知,吴某斌向村民所借的款项并没有用于生意经营,而是用于赌博、炒股、购买房产、车辆,挥霍一空。东窗事发,经查,吴某斌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3000余万元,其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1年7月,该刑事案件的退赔移送执行局执行。


基本案情


在该案退赔赃款的执行过程中,乐清法院依法拍卖了吴某斌的一处不动产,并根据受害人被骗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清偿。吴某、赵某夫妇分配到一万余元。执行法官通知吴网上申报某、赵某夫妇到法院签字确认分配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赵某表示两人均已届八十余岁高龄,丈夫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自己无子女陪同独自出行不便。当事人两人均无法到法院签字,焦急万分。


针对该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安排时间提供上门服务。2021年9月25日,经办法官及助理两人携带智慧移动执行设备,前往南岳镇上门为老人办理相关手续。


运用智慧执行移动设备,法官对与赵某的谈话进行录音,设备将该录音内容自动转成文字制作成谈话笔录,该笔录同步导入了执行系统,法官现场将笔录打印出来让赵某签字确认;同时,将赵某、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现场扫描导入至系统。十几分钟,便办完相关手续。


村里街坊邻居目睹这一现场办公,纷纷称赞法官的办案态度和办案信息化水平,吴某和赵某夫妇更是连连感谢法官上门服务。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凸显乐清法院运用智慧移动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了高效、便捷。


乐清法院自2019年被上级法院指定试点单位以来,开始探索开发、应用“智慧移动执行”系统。智慧移动执行项目以建设“浙江全域数字化法院”改革为重点,加快推进“无纸化、智能化、执行一件事、执行业务协同化”的目标,与温州中院开发的执行办案系统、执行“一件事”平台之间数据实现实时双向交互,为执行法官提供了一个突破时间、空间限制和执行数据共享的全新、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平台。该项目也是温州中院“智慧执行”项目的子系统,2021年3月份被乐清市政法委吸收为数字法治创新应用场景后,又被列为乐清市全市数字化改革标志性十大项目之一,日前该项目和乐清法院被列为浙江省执行“一件事”第二批子场景应用项目和试点法院。智慧移动执行的优势有以下三点:


一、外出执行移动办案需求。依托浙政钉平台,执行法官通过“智慧移动执行”系统可基本实现与内网执行系统同步数据,执行法官可以在外出执行时通过手机端实时查看所有承办的信息,进行办案节点流程管理,也可及时报批文书,实现移动端打印文书,电子签章,做到一机在手、文书无忧。也可在执行现场将财产信息、调查照片导入办案系统并入卷,有效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


二、多跨协同事项处理。智慧执行已对接“执行一件事”平台,实现与各机关单位线上全流程协助执行,法院办案系统一键发起协助,协执单位办结回单线上回填后一键入卷,将传统工作方式变为“无纸化、信息数据自动交互回传,无需再跑”,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电子化、流程化的事务办理平台有效提升办理效率,节约办理成本,实现法院与协执单位事务性工作的数字化有序管理。


三、改革与突破。智慧执行项目二期将开发智能化办案,实现执行画像功能,立体化展示被执行人信息,通过平台整合,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形成移动端或pc端被执行人画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户籍、婚姻出入境等信息一网打尽,自动计算“最优执行需求”,帮助法官准确获取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执行情报线索,实现执行工作智能化,为执行工作提供科学决策,有力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


☝请滑动查看


乐清法院


经办人:林一锋


编写人:林一锋


02 乐清市A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审计案


——执行审计直击企业逃废债恶行


案件摘要


被执行人乐清市A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因拖欠民间借款、银行贷款合计2966万及利息,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隐匿、转移财产给案外人乐清市B文具有限公司,乐清法院对这两个公司依法同时启动执行审计程序,通过执行审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并启动程序追究其逃废债行为的相应刑事责任,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余万元的债务。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A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文具公司)、赖某山等(2017)浙0382执14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温州银行乐清支行认为A文具公司未申报财产、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故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乐清法院经调查发现,A文具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而案外人乐清市B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文具公司)使用A文具公司所有的厂房(无证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一直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机器设备、原材料,接手A文具公司的供应商和客户,继续生产、经营原属白某文具的业务。A文具公司的股东为赖某义与其妻子高某兰;B文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是赖某义女婿,股东是赖某义的儿子赖某山和女儿赖某娇,B文具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经营决策人为赖某义和赖某山,显然A文具公司和B文具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嫌疑。


2020年7月,乐清法院同时启动对上述两个公司的审计,追查两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情况。在审计过程中,A文具公司拒不提交账本,其法定代表人赖某义辩称账册被公安机关扣走,但经与乐清市公安局对接,未查询到扣押A文具公司账本的记录,针对拒不提交会计核算资料的行为,乐清法院对赖某义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20年11月11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B文具公司提交的账本经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中指出B文具公司未遵循《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且未提供完整会计核算资料,意味着账本极大可能存在造假,导致无法查清B文具公司到底接收了多少A文具公司的资产。


为了查清相关转移财产情况,乐清法院向乐清市税务局调取两个公司的历年纳税明细,试图从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表等纳税资料中找到核实转移具体资产的线索。在向税务部门发函通报B文具公司未依法进行会计记账情况、建议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现乐年检清法院已将A文具公司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拒执刑责 。


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2021年12月底,被执行人A文具公司自动履行了2098万元的担保债务。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在执行中,部分不诚信的被执行企业通过做账手段隐匿、转移财产,甚至被执行企业通过“换壳”继续生产、经营,而执行职权、执行能力及执行措施尚不足以发现并认定这一逃废债行为,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得逞,导致无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对企业执行存在的这一大堵点,执行审计作为调查被执行企业隐匿财产的一项有力且有效的手段应运而生,并大力推广,通过对被执行企业启动执行审计,揭开其无厂房、无动产、无存款、难经营的表面现象,深挖账目黑幕,“让账目开口说话”,揭露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让逃废债恶行无处遁形。


该案中,案外人B文具公司与被执行人A文具公司除了股东存在关联,在A文具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换壳”成B文具公司,接盘A文具公司的供应链、销售链,接手其客户资源,在A文具公司厂房内使用其机器设备、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A文具公司原有业务,这便是一种典型的逃废债行为。乐清法院运用执行审计手段,对该案发现的不同问题采取不同措施,予以相应方式的打击。对拒不提供审计资料的A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的司法惩戒措施;对B文具公司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账本造假进行深入调查,可进一步坐实两个公司串通逃废债达成逃避、抗拒执行目的的嫌疑;同时建议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通过追究A文具公司拒执罪可一并调查证实B文具公司的拒执行为。


此外,审计对象未遵循《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公司账目和财产情况不清,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相关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若被执行人公司资不抵债,也进入破产程序,审计报告直接在破产程序中转为破产清算结果,公司破产后,可以公司未按会计准则记账来追究相关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若查证A文具公司的直接责任人隐匿、销毁账本属实的,应追究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刑责。


可见,通过执行审计,揭开被执行企业盈亏内幕,对其涉嫌拒绝、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故意隐匿、毁损会计账册,企图逃废债的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在适用罚款、司法拘留等常规手段外,尝试追究拒执罪、移送行政处罚、另诉民事责任等,从多角度予以追责,发挥打击效果。


☝请滑动查看


乐清法院


经办人:郑雷


编写人:郑雷


03 涉A公司及关联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善做善为,灵活司法,实现多方共赢好效果


案件摘要


A公司及关联的B公司总计负债本金超过40亿元(截止2018年4月份总本息超过83亿元),自然人债权人超过200人(关联债权人总数超过1000人)。2011年开始,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鹿城法院受理涉公司的案件近200件(温州市其他县市区法院亦有零星案件,2019年间温州中院将我市其他法院受理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到鹿城法院执行),标的额总计超过20亿元。


基本案情


A公司名下某某广场项目自2006年出让以来,已历时15年,在已经完成主体工程的情况下,项目因资金断裂长期停工、烂尾,成为温州市行政核心区最为“显目”的烂尾楼,严重影响了温州市的整体形象。A公司名下“某某花园”项目尚未启动,其土地即被多家法院查封,致无法启动开发建设。该公司开发的“某某锦苑”虽已经建成但长期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百余购房户群体信访。


2018年2月,鹿城区处置办受理了A公司、B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该项目是目前温州地区规模最大的重整项目之一。


A公司执照的债务危机自2011年开始爆发,债务数额庞大、债权人众多,引发社会不安定;该公司关联的“某某花园”“某某广场”成为两大烂尾楼,“某某锦苑”逾期交房引发群体性纠纷,上述情况引起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数年间,鹿城法院始终依靠党委政府坚强领导,坚持上下级法院协同联动,坚持严格司法与文明善意理念,坚持系统治理与综合施策,妥善执行化解了涉A公司债务案件200余起,涉及金额超20亿元;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牵头化解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百余起系列纠纷,先后推动原“某某花园”重整开盘、“某某锦苑”逾期交房群体性纠纷化解、“某某广场”重整过户、“某某瑞园”恢复动工,新城1#2#地块项目重启建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2021年1月31日下午,鹿城法院顺利促成目前仍在该院执行的涉浙江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案件化解,并解除对该公司“某某广场”地块的查封。同日该地块顺利过户至投资人央企保利集团成立的新公司名下,使得该著名烂尾楼得以凤凰涅槃,焕发活力,有望成为温州市行政核心区的地标建筑,提升温州城市市容市貌。2021年2月3日,时任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陈伟俊在鹿城区委办信息《鹿城区牵头完成历时15年之某某广场烂尾楼过户》上批示:抓得好!市长姚高员亦在该文上批示:处理得好!仍要落实专人紧盯抓紧恢复建设。此前,时任市中院院长徐亚农在鹿城法院《关于浙江某某房地产公司及其相关烂尾楼处置情况报告》上批示:很好,能动司法、善意执行的又一范例,值得充分肯定和总结坚持。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鹿城法院认真分析A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案件特点:一是涉及债务数额巨大,债务人众多,且许多未提起诉讼,表面上虽然只有200名债权人,关联债权人总数超过1000人。如果法院孤立办案,按个案清偿,则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众多案件涌入诉讼通道。二是根据两公司现有资产状况和债务规模,如破产清算方式,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可能不足10%-20%,且清算程序用时长费用高,债权人无法在短期内获得清偿,将会引发更大的群体事件;更为关键的是两大烂尾工程长期停工,对温州的整体形象极为不利。三是涉及民企存续,债权人要求对涉案公司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一旦通过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无法继续存续经营,同时投资人的投资款项也会打水漂。


在这样的考虑下,鹿城法院认真研判、主动担当,贯彻人性化执法、善意执行的理念,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照顾投资人的意愿,审慎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为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创造有利条件,切实维护营商环境。


第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鹿城法院积极参与市区两级党委召开的多次协调会议,详细汇报所涉案件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对策,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同向发力:区金融办积极对接相关金融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缝衔接配合办理解查封、注销抵押权、产权过户等手续,属地街道会同社区干部配合作好维稳、协调工作。坚持浙江省高院、温州中院的统一指导,争取省高院对A公司的执行案件与我市的处置在节奏上保持同频共振,争取温州中院将分散在其他县市区的关联执行案件指定到鹿城法院统一执行,保持上下协同联动。


第二,牢牢把握严格司法与善意文明的理念。一方面,严格依法保护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的查封、解封、处置等实体性问题上,始终坚持底线原则,保证财产不流失。另一方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变现、人身拘留、破产等不可逆的执行要求,积极提供对话平台,主动参与预重整,暂缓不动产简单拍卖变现,在确保A公司相关人员配合到案的情况下暂缓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请人说服工作。上述两方面的司法理念,保证了A公司债务化解在较为平稳的状态下有序推动。


第三,坚持统筹兼顾,分步有序推进。综合分析A公司的两大块主要资产(即"某某花园”“某某广场”地块)的开发条件、关联债务、投资人愿意、处置难度等情况,引导债务人积极引入不同的投资人,确定了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某某花园”地块系住宅开发项目,投资人意愿强烈,同时抵押额度不大,剩余价值较多,能承受的债务化解额大,被确定为最先处置的项目。鹿城法院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先后约谈各申请人、A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家族、投资人东某公司、多某公司代表等约计二百余次,促使所有能联系到的债权人与A公司、投资人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同时针对某某锦苑项目多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存在群体性诉讼的潜在风险,鹿城法院在属地街道社区的配合下,主动协调全体业主,逐一对接,破难攻坚,以较低的标准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在此情况下,鹿城法院于2018年12月解除了对“某某花园”地块的查封,使该楼盘顺利开盘,化解了彼时法院在执的所有案件。此后,根据“某某广场”抵押权人起诉、新的债务出现的情况,再次启动“某某广场”项目的重整谈判。在取得所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某某广场”地块的查封,为该楼房的顺利重整奠定基础。


第四,坚持担当作为,灵活能动司法。鹿城法院坚持担当作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督办、统一指挥,全院各部门审执联动、紧密配合,将原分散给多人办理的所有涉A公司案件,统一指定给一名业务精熟的骨干办理。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墨守成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灵活司法。针对极少数债权人下落不明、自身负有债务未明确等无法立即和解的情况,取得投资人承诺,灵活采取了查封楼盘销售款专户的变通作法,既保证了顺利及时开盘,又确保了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在投资人受让“某某广场”抵押债权需要变更执行申请人时,采取通知所有债务人到场征询意见的方式,仅用2小时即办理了法定审限为一个月的执行异议。针对部分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的问题,充分考虑投资人资金紧张且全额监管的特殊情况,变通采用由投资人出具限期支付承诺、A公司其他财产提供担保的方式,先对主要财产进行解封。


目前,A及关联的B公司预重整项目在各方努力下,取得决定性胜利:1、涉A公司及关联的B公司案件得到妥善解决。2、B公司名下“某某花园”项目,在东某公司(多某公司控股)的投资参与下完成重组,已更名为“某某绿城江心明月”,已进行销售,销售良好。3、A公司名下“某某广场”项目,引入央企作为投资人,已经完成土地过户。“某某广场”项目已重新启动,烂尾楼得以凤凰涅槃,焕发活力,有望成为温州市行政核心区的地标建筑,提升温州城市市容市貌。


A公司、B公司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鹿城法院着眼服务大局,切实维护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不同当事人多元诉求的情况下,鹿城法院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先后几百余次约谈当事人,逐一对接,破难攻坚,找到和解关键节点,为顺利和解创造条件。A公司系列案顺利解决,最大限度兑现了债权人胜诉权益,最大可能的确保民营企业得以存续经营,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都满意的共赢好效果,让民营企业家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请滑动查看


鹿城法院


经办人:项杰


编写人:项杰


04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执行e站,“温柔”的强制执行促母子相见


案件摘要


吴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姜某长期未配合吴某探视儿子姜小某,致吴某探视权被妨碍,吴某遂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1日吴某与姜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2日姜某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分居生活。2015年10月10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离婚纠纷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3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姜某与吴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姜某负责抚养,吴某支付姜某儿子抚养费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吴某享有每月探望儿子四次的权利,姜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三、吴某于2015年11月11日前返还姜某婚前财产现代牌越野车一辆;四、姜某于2015年11月11日前返还吴某婚前嫁妆若干;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双方减半负担。


后因姜某长期未配合吴某探视儿子姜小某,致吴某探视权被妨碍,2021年10月12日吴某遂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姜某进行传唤并谈话,据姜某称其和吴某已离婚多年,当时双方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商姜小某抚养权归姜某,姜某配合吴某对姜小某的探视,之后姜某并没有妨碍吴某行使探视权,是姜小某自己不愿见生母吴某。


申请执行人吴某称是因为姜某家人长期诱导姜小某所致,自己因为工作原因,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去探视姜小某,后来前往探视姜某都称儿子不想见自己,吴某称自己探视权的行使受到妨碍。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而姜小某已经年满十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鉴于此情况,为查明事情的真相,推动案件进展,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鹿城区绣山社区“执行e站”站长(社区主任兼)发布要求协助调查在其所辖社区居住的被执行人姜某及其家人是否有阻挠吴某探视权行使的行为的指令,后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走访及执行营业执照局干警协同社区主任上门家访,经和姜小某沟通了解,确认事情确如姜某所言,因姜某和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常为琐事争吵、打闹,对姜小某的心理有所伤害,故惧怕见其生母吴某。


基于探视权的行使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本案中如姜小某因畏惧拒绝生母吴某的探视要求,不利于未成年人姜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及执行局干警对姜小某的开导,姜小某同意在家人的陪同下接受吴某的探视。为了营造宽松、温馨的环境,缓解姜小某因畏惧而紧张的情绪,通过“执行e站”多次和被执行人姜某及其家人远程协商,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并向鹿城区绣山社区“执行e站”站长(社区主任兼)发布由绣山社区协助组织吴某在“执行e站”作为场所对姜小某进行探视。在“执行e站”的探视活动中,姜小某在执行局干警及社区工作人员的鼓励和支持下,克服了对母亲的抵触,消除了对吴某的恐惧感,探视过程中吴某紧紧握住儿子的手,将其拥入怀中,热泪盈眶,整个场景让人感动。探视结束后吴某对鹿城法院执行局干警及社区人员表示感谢,自己多年没有见到儿子的心愿终于达成了,现在通过你们的努力打开了儿子心结,表示以后一定会更多的关心姜小某,让其健康快乐的成长,并向法院递交了执行完毕申请书。本案最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探视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因涉及未成年,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因婚姻关系的解除多数矛盾较深。对其的强制执行对于执行工作来说还存在很大难点。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巧妙发挥“执行e站”这一基层执行衍生站点的作用,通过数字化发布指令,基于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群众基本情况的了解的工作特性,双方通力协作,利于矛盾的化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将执行工作延伸到治理末端,避免机械执法,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涉案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为疏堵点破难题,构建“全域数字法院”。鹿城法院结合辖区实际,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在涉案多、需求大的街镇、村社、行业组织等设立“执行e站”,与“共享法庭”同步建设,将执行工作触角延伸至街镇、村社等社会治理末端。“执行e站”以执行时间指挥中心为总枢纽、各站点为支点,推动实现智慧执行2.0、浙政钉、平安乐巡等应用多跨协同,探索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一中心四平台”,实现业务共融、数据共通,形成整体智治高效执行,接下来将逐步实现查人找物e协助、执行接待e窗口、执行活动e参与、被执行人e监督、执行工作e宣传、失信限高e公布等功能。执行法官将会以“1 N”的结对模式,对接多个站点,开展业务指导、司法协作、发布悬赏公告、曝光失信信息、群众走访接待、自动履行教育等联动合作。


☝请滑动查看


鹿城法院


经办人:李超


编写人:余祯燊


05 案外人张某龙虚假诉讼案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


案件摘要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某龙采用倒签厂房租赁合同等手段,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足以对抗抵押权的租赁权,向龙湾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法院展开了大量调查取证活动,其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最终执行异议被驳回,也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最终案外人张某龙被龙湾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厂房也得以顺利处置、分配,此案亦是全省首例案外人在执行异议阶段被追究虚假诉讼责任案件。


基本案情


龙湾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依法查封被执行公司名下厂房,后案外人张某龙向龙湾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对涉案厂房享有租赁权,且租赁权的成立时间早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间及法院查封时间,法院在处置涉案厂房时应保障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带租拍卖”。


龙湾法院查明,张某龙于2011年4月15日借款300万元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无力支付借款本息。2012年5月,张某龙要求与王某甲经营的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公司名下厂房租赁给张某龙,租赁时间为13年,租金共289万元,另有变压器等设备押金11万元,合工商计300万元。该过程中,王某甲告知张某龙已将厂房用于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抵押权人为某银行龙湾支行。张某龙遂要求王某甲将租赁协议书落款日期倒签为2011年4月15日,起租时间为2011年5月1日。2013年初至2014年初期间,涉案厂房由王某甲出租给租客王某乙的公司使用,后租客王某乙向龙湾法院提出租赁权的执行异议并被驳回,租客王某乙于2014年正月搬离。2014年期间,王某甲仍无力支付其欠张某龙的300万元借款本息,后双方根据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内容,将涉案厂房交由张某龙转租给其他租客使用。


2019年5月28日,龙湾法院发布拍卖预告,拟对涉案厂房拍卖,并要求张某龙腾空。同年5月31日,张某龙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龙湾法院收到该异议申请后,关联查询相关案件发现张某龙提出异议的租赁时间与之前租客王某乙提出异议的租赁时间存在重合之处;在调取张某龙的银行流水后查明张某龙与王某甲之间并无租金往来,而存在大量借款、利息资金往来;在向张某龙、原租客王某乙、现租客等人调查取证后,龙湾法院最终查明张某龙有捏造租赁事实的情节,故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张某龙的执行异议申请。调查期间张某龙仍声称对涉案厂房享有租赁权,且先于抵押权。2019年12月20日,龙湾法院以张某龙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张某龙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腾空涉案厂房交由龙湾法院处置。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张某龙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现涉案厂房得以顺利处置,所得价款797余万元顺利交付给各债权人。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经常遇到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在查封或抵押之前的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拍卖不破租赁,但其中不少租赁关系明显存疑,表现在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约定最长租赁年限、声称数百甚至上千万的租金已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等。


本案是通过关联查询查明涉案厂房曾被其他案外人王某乙提起过租赁权执行异议,王某乙主张的租赁期间与本次张某龙主张的租赁期间又有重合之处,这引起承办法官对张某龙异议真实性的怀疑,也就此作为突破口推动虚假异议的查明。


在执行程序中,当发现相关当事人提出虚假异议时,要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避免案外人、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法利益。本案中,龙湾法院及时将案外人张某龙的虚假诉讼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张某龙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涉案厂房也得以顺利处置,在张某龙被判决至今近一年时间内,未有案外人向龙湾法院提出有关租赁权的执行异议,本案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请滑动查看


龙湾法院


经办人:余星、李晓忠


编写人:王炯达


06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与第三方银行建立协作机制,破解工资收入执行难问题


案件摘要


王某某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龙湾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标的3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龙湾法院查明该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每月有固定工资款项收入。为了提高对“工资收入”执行的效率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龙湾法院通过与第三方银行建立协作机制,探索“工资收入”执行新模式,使被执行人在工资被冻结的同时能及时领取每月的基本生活费。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王某某无法偿还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保险公司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该案民事判决,要求王某某履行理赔款311325.29元及其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于2021年07月向龙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龙湾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走访,对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龙湾某中学上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事实,另查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唯一的住房之前已被该院另案司法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根据财产报告令向法院报告的财产情况也与上述调查情况基本相符。


2021年7月,龙湾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工资收入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从被冻结的工资收入中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2000元。考虑到该被执行人能如实申报财产且无其他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要求保留生活费的申请予以支持。


经关联查询,发现王某某在温州地区多家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后续涉及工资定期划拨、财产分配等问题。一方面执行法官由于工作量问题无法每月扣划工资并支付基本生活费,一方面被执行人基于生活需求每月需要基本生活费,如何破解工资收入执行难问题,摆在执行法官面前。


龙湾法院通过与龙湾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创新工资收入执行模式:首先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得变更其已经在龙湾农商银行设立的工资收入账户(一类卡账户),其次在该银行再设立一个二类卡账户,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对被执行人的一类卡账户予以冻结,同时银行每月定期将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转至二类卡账户(该账户不予冻结,供被执行人自由支取用于生活所需)。依照上述流程,法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的上述一类卡账户存款进行划拨并进行依法分配,而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也及时领到了自己的基本生活费。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不断推进和财产查控系统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工资卡被人民法院发现并列入执行范围。龙湾法院与第三方银行建立协作机制,探索工资执行新模式,本案例既体现执行力度又能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执行温度,实现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引入第三方服务,破解被执行人生活需求难题


第三方银行指定与龙湾法院直线距离仅200米的龙湾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作为业务集中办理单位,集中受理基本生活费保留扣划温州业务,便利当事人办理手续。之前被执行人每半年或一年收到人民法院一次基本生活费,部分被执行人由于缺乏收入导致生活困难,现被执行人每月均能收到基本生活费,有效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所需。


二、建立定期反馈机制,破解执行款管理难题


第三方银行每季度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基本工资的汇入、支付及余额情况。法院核查被执行人的收支情况,通过对历史收入的对比核查是否存在收入减少、隐匿收入等情况。同时,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余额适时进行扣划。该协作机制出台前,为保障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经常要进行扣划,每扣划一次工资款需进行一次分配,案款到位金额小且分配程序繁琐,极大占用了执行法官的精力。现待执行款累计一定金额后统一进行扣划分配,既便利被执行人又提高效率。原先由于程序繁琐,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工资略超过基本生活费的部分一般不做冻结,现对于凡是超过基本生活费的工资一律进行冻结,避免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


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破解执行款安全难题


第三方银行和龙湾法院均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工资执行事项,法院组织业务骨干撰写所需的冻结、扣划裁定等法律文书范本,避免因文书原因造成程序在三方之间的反复流转。第三方银行建立续冻预警制度,对账户冻结到期前三十日时征询法院是否续冻意见,并根据法院文书及时予以续冻。该协作机制出台前,存在账户冻结到期未续冻导致执行款流失的风险,续冻预警有效避免了冻结过期现象的发生。


☝请滑动查看


龙湾法院


经办人:林大为


编写人:林大为


07 被执行人吴某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罚金刑执行案


——永嘉法院创新悬赏举措查找涉案财产并率先构建刑事涉财产案件联动工作机制

案件摘要


2020年以来,永嘉法院在被执行人吴某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罚金刑8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其名下车辆在前期侦查阶段仅作书面查封而未实际扣押,且存在被执行人及家属拒不配合执行等问题,导致法院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后,相关执行工作仍一度陷入泥沼、停滞不前。随后,该院转变思路,主动发布全省首例黑恶案件执行悬赏公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寻找线索,成功将涉案车辆扣押到案,并积极向被执行人家属耐心释法,促使家属主动代缴剩余款项,相关案件最终顺利执行完毕。与此同时,针对吴某通等刑财类案件执行难题,永嘉法院率先探路、建章立制,进一步从机制上规范刑财案件审判、执行程序的推进和强制措施的采取,刑事涉案财产脱管现象明显减少,刑财执行工作的法律、社会效果明显提升。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永嘉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吴某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后被告人吴某通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温州中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该案生效后,永嘉法院于2020年1月对吴某通罚金刑8万元予以立案执行。


在上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永嘉法院发现,公安机关虽已在侦查起诉阶段查封了吴某通名下的车辆,但并未实际扣押到案,而吴某通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吴某通及其家属既不缴纳罚金,也不提供车辆线索,致使案件进展不前。2020年2月至7月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实地查找、协调公安机关查询,均未发现涉案车辆轨迹与线索,相关执行工作难以取得实质突破。


2020年8月,永嘉法院转变工作思路,发布全省首例黑恶案件执行悬赏公告,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线上平台发布悬赏令,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等10余个村社张贴纸质公告,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寻找相关案件财产线索。


2020年9月,有群众匿名举报吴某通名下的涉案车辆停靠在村里某一废弃院落内并用塑料篷布遮盖。接到消息后,永嘉法院执行局迅速组织干时间警分头开展执行工作,安排一组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耐心释法,督促家属主动交付车辆钥匙;另一组干警前往举报车辆所在位置,核对车牌号等信息,锁定目标,张贴封条,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2020年10月末,经评估,上述涉案车辆最终以6.6万元的司法网拍价格成交,所得款项抵充相应罚金。


2021年初,永嘉法院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迟来的车辆买受人线下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沟通,吴某通家属也自愿主动代为缴纳剩余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吴某通参加黑社会性质网上申报组织罪罚金刑执行案最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1年6月,永嘉法院以吴某通等近三年刑财执行案件为样本,积极调研刑财类案件执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涉财产案件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刑财案件裁判、执行流程。《纪要》要求,办理刑事涉财产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依法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证据材料,并充分运用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应查尽查、应扣尽扣。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吴某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罚金刑执行案件,是永嘉法院积极探索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新模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愈加重视财产刑的依法判处和强制执行工作,推行诸如倒逼立案等举措并取得初步成效,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能够依法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刑财案件执行立案更加规范且立案数明显增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刑事财产刑裁执脱节、执行率低等难题,客观损害了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吴某通案执行过程中,为督促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涉刑财产到位,永嘉法院创新思路,通过发布全省首例黑恶案件执行悬赏公告,利用新媒体手段,线上线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寻找涉案财物,有效解决涉刑财产被转移、隐匿等问题。除了执行手段创新外,解决刑事涉财产刑执行难题更需要制度完善、凝聚合力,故永嘉法院在调研摸底刑财类案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率先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办理刑事涉财产案件相关工作会议纪要,从制度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查尽查、应扣尽扣。


2021年以来,永嘉法院在刑事涉财产案件中分类试行、逐步推广三项举措,有效将普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现已提高至49.36%,位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相关数据证明,永嘉法院探索的刑财执行模式是切实、有效,可为其他法院解决刑事涉案财产脱管问题、提高刑财类案件执行效果提供积极有益的借鉴:


一是规范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针对单位间联动机制缺位,前期财产调查存在“走过场”情况,永嘉法院协调要求各办案单位办理刑事涉财产案件时应充分调查,依法主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并与其他单位做好交接。特别是公安机关,其应充分运用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查尽查、应扣尽扣。并明确刑事涉财产案件审结前,相关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如需要续封、续押、续冻的,也应由公安机关及时跟进。


二是探索认罪认罚案件预缴机制。针对尚未开展刑财执行案件执源治理、部分刑财案件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的情况,永嘉法院特将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与刑事案件财产刑判处、执行工作有效结合。协调要求检察机关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涉财产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有无规定主动申报个人财产情况、预缴罚金、主动退赃退赔等情况,应予以区别并综合考虑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同时,将预缴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体现之一,并作为具结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记载。


三是落实被告人财产申报制度。针对刑财执行案件财产申报缺位情况,永嘉法院特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把握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送达起诉书阶段和判后投牢前三个时间节点,主动、如实向检察机关或营业执照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对既不履行财产刑,又拒绝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书面形式函告刑罚执行机关,要求其在对相关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从严把握。


☝请滑动查看


永嘉法院


经办人:李远东


编写人:李远东、王佳佳


08 蒋某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永嘉法院构建“自诉为主”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模式成效好


案件摘要


被告人蒋某民系永嘉法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负有履行判决义务期间,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不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且利用财付通账户进行大额款项支取而未用于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相关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永嘉法院积极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利用拒执自诉方式,一揽子解决蒋某民名下4件共80余万元案件的执行;在自诉人申请撤诉时,亦谨慎核查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均得到保障后方准许撤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民在永嘉法院有多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分别是:一、永嘉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告蒋某民分期偿还原告池某文借款本息330000元;如被告不按照约定期限及时付款,原告有权按本金及利息51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永嘉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蒋某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康货款171500元及利息。三、永嘉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蒋某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某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货款198882元及利息。四、永嘉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贾某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连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被告蒋某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四案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2日和2014年3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某民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永嘉法院分别于2014年2月8日、2014年2月14日、2014年3月27日和2014年4月24日对上述案件立案执行。后永嘉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民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蒋某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不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又不向永嘉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民在负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期间,在财付通账户上有大额款项支出而未用于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具体表现为,(一)自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蒋某民利用财付通账户支出金额达365万余元,其中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支出达72万余元;(二)自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蒋某民利用另一财执照付通账户支出金额达117万余元,其中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支出达35万余元。


2021年6月,自诉人池某文就蒋某民相关拒执行为向永嘉法院提起自诉;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办案法官沟通调解,蒋某民主动偿还拖欠范某康、朱某连和温州某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全部款项,并在偿还池某文25万元后,剩余部分与池某文达成执行和解予以长期履行。自诉人池某文向永嘉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民名下执行案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或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自诉人池某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此予以准许。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2021年度,永嘉法院受理拒执案件85件(其中自诉案件61件)位居全省法院首位。自诉案件成案数、达成和解准予撤诉案件数等指标居省市法院首位。通过自诉手段执结案件118件3289.67万元,自诉案件债务履行率高达87.76%,为公诉案件的6倍多,并推动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等质效指标跃升至省市法院前列。相关经验做法获省高院魏新璋局长等省市县领导七次批示肯定。


蒋某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为永嘉法院利用自诉手段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人蒋某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主动如实上报财产信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消费线索,执行法官及时协助调取相关支出明细等证据。对符合自诉条件的,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在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时,永嘉法院特别关注以下三项关键点:


一是关注交易方式新变化。近年来,支付宝、微信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支付方式,方便人们购物的同时,也成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避风港”。如本案被执行人蒋某民虽然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账户内并无存款,其却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大额消费,致使法院无法开展正常执行工作。永嘉法院执行法官历来重点关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上支付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首创通过调取支付宝、财付通明细方式研判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在通过调取相关收支消费明细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财产线索的年检同时,也及时固定相关拒执证据。


二规定是关注三方证据全收集。面对自诉人发现拒执行为难、收集证据难问题,永嘉法院采取紧抓“三个主体”抓取证关键,确保精准发力,进一步消除申请执行人不知诉、不敢诉的顾虑。除建立以法院为主的收集、固定证据体系,有效破解因证据标准高而产生的自诉举证难题外,永嘉法院一方面注重以自诉人为辅补给线索。高度重视并深入核查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在印证法院调取证据的基础上,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拒执行为。2018年以来共有45名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线索71条,举报50余人存在转移财产、建房装修、冒名高消费等拒执相关行为。另一方面,永嘉法院注重以律师为要释疑查证。该院会同县司法局设置轮值驻院律师值班岗,并将法律援助制度全面覆盖经济困难的拒执自诉人,通过释法答疑、援助代理、调查取证等方式,签发律师调查令300余份,13起自诉案件经律师积极调查后得到证据补强,帮助42人顺利推进拒执打击程序。


三是关注执行案件全解决。此外,永嘉法院还注重拒执犯罪打击时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案件的一揽子解决,即利用刑事打击手段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威慑,并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履行名下所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原谅时,只有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执行案件都已履行或和解的情况下,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法院才可依照法律规定准许自诉人撤诉;若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名下所有生效案件确定的法定义务时,法院应谨慎审核自诉人的撤诉申请。在相应执行案件在刑事判决前已履行完毕且执行结案情况下,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或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亦给予那些在审理阶段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被执行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请滑动查看


永嘉法院


经办人:翁建设


编写人:王佳佳


09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机动车查控处置“一件事”改革破解扣押处置难题


案件摘要


朱某拖欠黄某货款1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查询到朱某名下仅有一辆小轿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车辆流动性大,该车一直未能实际扣押。平阳法院推行机动车查控处置“一件事”改革后,经办法官通过执行“一件事”平台,向县公安局线上发送“扣押”指令,两日后便成功扣押车辆。经司法处置,得拍卖款92000元,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11月,朱某多次向黄某购买皮革。经结算朱某欠货款389284元,后仅支付了210000元。2021年3月18日,平阳法院作出该案民事判决,要求朱某履行货款179284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黄某于2021年4月向平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平阳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仅有一辆小轿车,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车辆流动性大,该车一直未能实际扣押。


2021年10月,平阳法院创新推行机动车司法查控处置“一件事”改革,与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引入第三方辅助机构“阿里拍卖司法拍卖数字服务站”,并依托执行“一件事”平台实现数据互通,确保车辆查封、工商扣押、拍卖、过户等事项在平台上一键发起、线上受理、限时反馈。


执行“一件事”平台上线试运行后,原经办法官立即通过平台向县公安局发送扣押朱某车辆的协助指令。两天后,车辆就被交警扣押到位。随即,“阿里拍卖司法拍卖数字服务站”依照经办法官“线上”指令,完成车辆入库、检测、网络询价等全部拍前准备工作。公告期15天结束后,该车被案外人梁某拍得,所得拍卖款92000元被法院依法分配。梁某支付尾款后,在数字服务站“一站式”办理了交车、过户手续。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财产处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机动车流动性强、扣押率低、处置期长、手续繁琐是以往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堵点,也是申请执行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平阳法院机动车查控处置“一件事”改革以线下协同机制和线上数据、系统、业务流程一体化综合集成同步建设的模式,推进执行事项跨业务、跨部门、跨系统全方位高效协同,推动司法服务优质便捷。


该案中,法院依托执行“一件事”平台,通过联动协作实现机动车精准、快速查控,有效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同时利用数字服务站,提供法拍车集中停放、方便提车、快速过户等“一条龙”服务,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减轻了买受人负担。


一、发挥“云查控”优势,破解扣押难题


通过推动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协作单位入驻法院执行“一件事”平台,形成互通互助、信息共享的线上执行协作模式。经办法官在执行“一件事”平台引入扣押车辆信息及法律文书,将协作任务推送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助扣押,实时掌握车辆动态,迅速完成车辆扣押。


二、发挥“云拍卖”优势,破解处置难题


车辆扣押到位后,阿里拍卖司法数字服务站联动法院网拍辅助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检测、网络询价等工作,执行干警通过执行“一件事”平台发送车辆“上拍”指令,加快执行车辆处置变现。


三、发挥“云过户”优势,破解过户难题


车辆拍卖成交后,经办法官线上发起解封,并将过户裁定、协助通知书等引入执行“一件事”平台,发送指令至数字服务站,由数字服务站为买受人提供车辆违法处罚免分、年检、过户等“一站式”服务,车辆过户办理仅需半个工作日,有效减少流转环节。


☝请滑动查看


平阳法院


经办人:周俊


编写人:黄瑞琦


10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及若干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数字赋能,助力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案件摘要


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被瓯海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标的137万余元。因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借助我院自主开发的被执行人流水分析系统,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刑事打击的高压态势下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2日,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1月,法院判决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需偿还原告两笔借款共计137万元,第一笔借款本金为38万元及利息,抵押物为梁某南与林某英名下位于洪殿的不动产,担保人为梁某雅、杨某芬、梁某丹。第二笔借款本金为98万元及利息,担保人为梁某雅、杨某芬、梁某丹、尤某碧、温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判决生效后,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申请人温州市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经过调查,某鞋业公司和温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停产,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抵押人梁某南与林某英夫妻俩年事已高,一个老年痴呆,一个患癌症,且抵押物为抵押人的唯一住宅,无法腾空无法处置;保证人梁某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杨某芬待业在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梁某丹替他人打工,收入微薄,在滨江街道享有360平方拆迁指标,价值约720万元,但目前无法处置;保证人尤某碧在朋友鞋厂工作,在娄桥街道享有350平方拆迁指标,价值约350万元,但目前无法处置。因此,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4月,申请人某银行向我院申请查询该两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微信流水。经办人通过“被执行人流水分析系统”录入查询申请信息,生成查询任务。集约化事务中心通过流水分析系统受理查询任务后,制作协助查询函,向相关金融部门发起查询。集约化事务中心在收到查询单位反馈后,将信息录入“被执行人流水分析系统”进行流水分析,形成报告,并将信息推送给案件经办人。阅读报告后,经办人发现被执行人梁某雅、杨某芬、梁某丹、尤某碧半年内消费已超出10万元,有多次星级酒店入住和车辆加油、停车记录。2021年10月,经办人将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情况告知了四名被执行人,四名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联系银行要求和解。2022年1月随着随后一笔款项的到位,案件执行完毕,到位金额137万元。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目前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难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实践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突出。当今处在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传统的执行手段已不适应。瓯海法院主持开发了被执行人流水分析系统,该系统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消费记录进行辨别分类,按拒执次数罗列详细清单,提供限高消费信息、执行线索、疑似财产转移行为等功能,为经办人提供综合的分析报告。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为目标导向,通过数字赋能,再造协作业务流程,实现执行工作实质性提高2021年6月以来,我院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富通数据进行信息化数据分析487人次,发现存在拒执行为307件,目前已移送公安17件,判刑4件,促使执毕结案10件,到位400余万元,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1年11月,瓯海法院被省高院列为执行“一件事”第二批子场景应用项目的试点单位。2022年1月,该项目获得第四届中国法研杯“智慧执行查控探索奖”。


☝请滑动查看


瓯海法院


经办人:周钰特


编写人:周明逸


11 申请执行人戴某等人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塘下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


——“示范执行 执前督促 立审执兼顾”正向激励促案结事了


案件摘要


瑞安塘下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侵害同村出嫁女权益纠纷案件共20件,经瑞安法院判决生效拒不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瑞安法院采取“示范执行+执前督促+立审执兼顾”的模式,选择其中4起案件先行立案执行,执行完毕并促使剩余16件案件自动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戴某、朱某等共22人就瑞安市塘下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塘下镇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向瑞安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系列案件共20件判决业已生效,均为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制作的返回地分配方案侵害本村出嫁女权益。为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瑞安法院采取“示范执行+执前督促+立审执兼顾”的模式,于同日选择其中4起案件先行立案执行。


案件立案后,法院迅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履行,但村集体因败诉感觉自身面子受损,即使有履行能力也不愿自动履行,宁愿法院进行扣划。考虑到后续16件批案,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走访村里并约谈村书记,一方面明确告知其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之后,应当及时履行判赔的款项义务以及不履行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形成威慑力;另一方面积极扭转被执行人错误履行观念,告知其作为村集体组织,应为村民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示范典型,同时条分缕析地释明自动履行的正向意义。


2021年7月9日,经过执行干警多次沟通,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维护生效判决权威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主动履行4件执行案件90万余元,同时将剩余16件未立案执行案件案款263万余元汇至法院账户,所涉的20起案件均全额履行到位,其中16起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全部履行完毕。为表扬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行为,并为社会树立正向典范,法院向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将相应自动履行信息推送至公用信息平台,被执行人也因及时履行免于陷入“失信被执行人”困境。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必然要求,也是内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纠纷化解在萌芽,实现执源治理的必经途径。2021年,瑞安法院出台《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二十一条”措施》以及《关于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示范执行 执前督促 立审执兼顾”的模式多管齐下,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前端源治理。一方面,及时启动执前督促,派设专业法官在立案前对调解、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等结案方式进入执行的案件进行过滤,逐一电话沟通督促按期履行,从前端强化类型纠纷管控,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以来,执前督促121件,其中45件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560万余元。另一方面,强化“示范执行”的引领作用,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类型化批案,通过单独立一个执行案件的方式倒逼其主动履行全部涉诉案件,竭力保全全部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案件中,该院即通过4件案件的强制执行倒逼被执行人对20个案件全部自动履行。


二是强化正向激励。积极扭转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不配合履行的错误观念,引导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让纠纷化解走上“快车道”。如该院在另一起涉劳动报酬的批案中,刚立案就直接由经办人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通过释法明理在24小时内主动履行案款1.7万元,体现了执行速度,高效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动履行与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获得相应的信用评价,恢复相关职能部门的信用评分。2021年以来,该院共出具《自动履行证明》62份,帮助97人恢复相关信用价值。


三是降低执行成本。当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疏忽导致履行过期。为提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意愿,督促其履行的同时尽可能帮助其减轻执行负担,专门设立了自动履行时执行费减免等相关规定,凡在15天内自动履行的,帮助被执行人减免四分之三的执行费用,以此激励其更加愿意通过诚信履约的方式兑现生效裁判的“承诺”。2021年以来,该院共为68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减免执行费7.5万元,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提升被执行人履行意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请滑动查看


瑞安法院


经办人:邵一瑞


编写人:叶青青


12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深化分段集约执行,助力提升执行质效


案件摘要


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董某清偿银行贷款,向董某追偿未果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安法院深化分段集约改革,分解案件办理全流程,立案、查控、腾空、评拍、分配、归档、终本续管七个环节专人专事办理,顺利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升案件办理速度,让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基本案情


董某、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余杭农村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由董某偿还偿还本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履约过程中,董某逾期未还。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为清偿董某全部债务5万余元。担保人追偿未果,于2020年6月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8月作出判决,判决董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董某仍拒不偿还,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向瑞安法院申请执行。


瑞安法院立案团队接收材料后,第一时间收取、审查材料,确认本案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后于同日登记立案,并将案件发送给集约查控团队。集约查控团队核对案件信息无误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应材料,并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查控,发现被执人名下一处农村住宅房产和车辆后及时发起查封,本案执行前期工作结束后,查控团队负责人将本案于5月底分办给承办人。


承办人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核查财产状况,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缴纳案款。被执行人董某权拒不履行义务,且未发现其名下车辆踪迹,其名下位于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的房屋成了本案能否执毕的关键。6月底承办人走访现场,再次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后决温州定对拍卖房屋并张贴腾空公告及迁出告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于7月中旬前自行腾空或缴纳腾空保证金。被执行人拒不腾空也未缴纳腾空保障金且情绪激动,言辞威胁。承办人决定强制腾空将腾空事务于7月下旬移交集约腾空团队。


腾空团队现场走访后责令被执行人自行腾空未果,勘查现场确定物品存放点并排查腾空风险。8月16日制定腾空预案,经审核通过后于8月18日开展强制腾空活动。瑞安法院强腾团队采取“腾空团队 保安公司”模式,由腾空团队负责协调和指挥工作,保安公司负责具体腾空事项,双方配合无间,成功腾空该处房屋。


房屋腾空完成后,承办人于8月23日将该处房屋移交集约评估团队进行评估拍卖。评估团队接收承办人移交评估材料后,于3日内发起询价,因询价未成立即确定评估公司,评估完成后立刻挂网拍卖。因一拍流派,本案房产于2021年11月23日正式成交。买受人11月26日交齐拍卖款,瑞安法院同日出具成交裁定书。


承办人将所得案款移交集约分配团队进行分配,于11月30日完成分配方案并送达所有债权人签字确认。本案分得3.5万余元,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本案结案。书记员将本案材料补齐后交集约归档团队扫描,走完案件办理全流程。


☝请滑动查看


典型意义


近年来,瑞安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案件办理机制改革,细化执行案件分段办理模式,统筹集约办理流程化、标准化、格式化的执行实施事项,深化办案机制改革与数字智治监管之间的深度融合运用。2021年,该院出台《关于执行智能指挥、分段集约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将办理流程实质化落地,各项质效指标稳步提升。如平均执行天数61.4天,相较2018年下降37.0%;执行实施案件实际执结率62.8%,相较2018年提升16.9个百分点;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49.5%,相较2018年提升19.6个百分点;人均结案数由2018年的347.8件提升至2021年的456.2件。


一、优化团队配置,执行事务全面化集约


对执行局团队分配重新布局,打造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执行案件办理模式。一是以办案周期为轴线,完善办案团队。纵观执行办案流程,分设两个初执案件团队,在团队内部分设繁简分流办案组。同时在案件办理中剥离立案、查控、腾空、评拍、分配、归档、续管等集约事项,成立7大集约事项办理团队,实现集约事务分断统筹办理。2021年以来,财产查控平均用时同比缩短20.3%,执行案款平均发放天数缩短12.1%。二是以指挥中心为引领,筑牢后勤保障。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模式,调配人员夯实综合管理团队,完成上传下达、签到调度、数据统计、物资领取等日常任务的同时,实时监管各类系统质效和节点数据,尽可能保障办案团队“零缺失”。三是以案件审查为依托,优化裁执分离。设立专业执行审查团队,完善裁执分离机制,通过专业人办专业案模式提升执行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建立裁执沟通协作机制,案件审查法官定期与执行经办人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协同推进执行和解工作,提升执行案件办理效率。


二、强化数字赋能,案件办理全链条衔接


全面将执行案件无纸化办理和系统迭代升级融合,提速案件办理与集约事项衔接流转。一是办案系统优化提升。巧借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东风,发挥本院作为“浙江执行管理”平台研发试点法院先试先行作用,持续深化系统办案节点与分段集约模式深度融合运用。强化办案人员与系统开发人员的沟通渠道,及时优化、完善办案系统,提升系统使用适应性和满意度。二是无纸化模式全线贯穿。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无纸化办理,《实施办法》中专题出台《无纸化办案备忘录》,要求自立案、办理、结案到归档,纸质材料即扫即录,事项审批全线留痕,案卷归档高效便捷,实现执行案件“e键”办理。2021年以来,已网上执行立案5527件,发起线上文书事项审签1.2万余件次。三是创新机制深入融合。持续深化执行“一件事”改革,率先将省级“总对总”不动产查控功能嵌入智慧执行2.0系统,进一步降低不动产查控司法成本,目前已累计在线查封房产3319处。创新利用“浙里办”平台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线上过户办理机制,实现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零次跑”。目前,已累计线上办理过户57套。


三、细化监督管理,执行行为全流程规范


细化执行案件各流程监管规则,提升办理与监管的双重能力,保障案件效率和质量双提升。一是节点监管精准到位。严格财产处置、失信惩戒等30余项执行办理节点信息录入,对超期和临近逾期节点信息分别实行“红黄”警示提醒。规范涉执财产处置管理,即时录入财产查控、处置节点信息,对实物未控制、权属有瑕疵等客观原因未处置涉执财产实现清单化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1年以来,录入涉执财产查封、评拍等信息1万余条,成功处置财产499件,执行到位4.82亿元。二是前后监督有序衔接。通过《实施办法》明确案件事项集约办理流转设置,强化后环节对先环节执行行为的监督,发挥监督“闭环效应”,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和案件“瑕疵”流转。如该机制中明确要求首执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结案前需由终本续管团队团长对案件终本合格情况进行审核,有效防止违规终本案件进入终本续管团队。三是创设绩效考核标准。改变“唯案件数论”传统考核模式,推行“一票否决”机制,创新将工作量完成度、办案数完成量、期限节点办理率作为对各集约团队和实施办案团队的考核标准。创设团队竞岗机制,打通岗位人员流通途径,优化执行队伍结构,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


☝请滑动查看


瑞安法院


经办人:鲍斌慧


编写人:林江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