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为了北省徐水县新大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唐某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唐某表示同意,于是多次通过金粮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卢为了某虚开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选择总计1046481元,之后唐某用虚开发票冲抵了新大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唐某和卢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10收入4.64万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最终判决新大公司总经理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财务经理唐某按照少发刘某要求找人虚开发票,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金粮公司财务经理卢某也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
本例案例中,新大公司找发票冲抵奖金、绩效工资逃避个税已属于违少发法行为,再加上以接受虚开的形式发工资获得这些发票,且虚开数额较大,可以说情节十分严重,最终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都遭到刑事处罚,给很多企业的老板及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在实务中,企业为到达少缴个税的目的,“避税”手段多种多样,通过找发票入账来冲抵工资、提成、奖金或劳务费的形式十分常见,许多企业虽未通过虚开发票获得这些发票入账,而是让员工找相关票据以“报销”的形式发工资、提成或奖金,这依然隐藏着很大的风险。以下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进行分析:
企业角度:账面
对于企业,如将这些发票报销,代替工资及奖金发放,作为费用入账,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指标筛选比对及日常检查,很容易查出异常。主要风险点有:
1.这些发票对应的支出往往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无关,如一些个人消费项目发票对应的支出;
2.这些发票对应的支出可能与企业正常经营有关,但数额和账面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例如企业发生的交通费、油料费数额与该单位固定资产车辆信息严重不符;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数额巨大、票据繁多复杂,出差目的地分布范围分散,甚至有的属于景区;销售费用占远超同行业水平等;
3.由于账面工资发放数额较低,导致人力成本偏低,低于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
一避税旦税局发现上述异常,企业不能提供的证据证明合理性,那就不止收入是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巨额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员工角度:
一些企业打“政策擦边球”,将员工收入拆解成几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提成或者“补贴”,提成或者“避税补贴”通过让员工找发票报销变相发放的形式,以达到少交个税的目的,员工也觉得少交个税从中受益而接受这种做法。但实际上员工的其他利益很可能因此受损,如:
1.由于申报个税的收入降面上低,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可能降低,选择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减少,这显然会影响员工未来享受国家基本保障;
2.完税证明作为个人收入的面上重要证明,一旦出现工伤,必须依据个人完税证明来发工资核定赔偿金额,所获得的赔偿可能减少。另外,个人出国旅行、移民等,有时候也需要完税证明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隐匿的收入,部分很可能不被国外机构承认,导致无法达到办理相关手续的门槛,有些国家若发现该个人有偷漏税行为,甚至直接拒绝其入境、移民;
3.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金与平时员工的收入挂钩,通过发票报销部分的收入将无法作为离职补偿计算依据。相关案例>>>>《经理为避税一部分工资凭票报销,离职时吃大亏》
总结
从案例及上面的分析我们能了解到,通过找发票入账来抵工资、奖金等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本人都不是合理的“避税方式”。作为企业的老板,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将无关票据混淆实际发生的费用票入账可以瞒过税局征管,更不能采取案例中虚开发票的方式来抵工资;对于财务人员,对于老板指使虚开发票(即使是普票)的行为要学会拒绝,并告知风险:若日后被税局查到,老板和财务也将担责;对于企业员工,则要清楚少交个税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敢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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