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院》(法释〔2020〕26号)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受理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关于上述法律条款第一项“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该如何把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中华人条件民共和国劳不予动合同法》第6个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是不是大家会觉得这两条怎么有冲突啊,明明劳动法规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判决书费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这里又说“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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