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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注销公司代办多少钱(奉贤区公司注册)




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的处理


【实务经验】


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在债权人起诉后,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并合法进行了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诉讼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债权。诉讼过程中以该企业法人为被告,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少钱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原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接人,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奉贤区在债权人主张的代办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③执行阶段,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股东有能力执行且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股东各方面出行和高消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典案例】


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裁判:光太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在未对毛丹锋等商铺业主进行妥善处理的前提下,注销工商登记,华泰房地产公司与天宏房地产公司作为光太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光太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来免除其对毛丹锋等商铺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公司责任,光太公司注销后,华泰房地产公司和天宏房地产公司变更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华泰房地产公司与天宏房地产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2180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概述:在审理中,因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本院追加其股东黄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迪缘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被告黄河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对公司债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故被告黄河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


东莞义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清算义务人王保平、王艳在明知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未通知黄国飞申报债权而自行清算,并在清算报告中保证东莞义利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保平、王艳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黄国飞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故王保平、王艳应当对黄国飞的全部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注销前财产转移法律风险


【实务经验】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包括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及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追回财产。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追回财产。


③公司在破产注销前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进而转移财产的,具有不可容忍的违法性,无论何时发生均为无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多少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公司注册


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三、公司注销时的税务法律风险


【实务经验】


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关于税务问题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一是公司运营中未依法纳税或办理税务手续,税务机关在公司注销时进行涉税执法检查的风险;二是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处理造成的风险。


对于风险一,拟要注销的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代办的中介机构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并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对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避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若清算义务人提供虚假的清算财物报告、清算财物报告有遗漏等情况,而导致公司被注销登记后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税款清偿责任。


未完结事项,主要包括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事项尚未处理、应纳税款尚未缴清、发票未缴销、金税盘尚未办理注销等事项。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按照规定办理完结这些事项。如果属于被纳入了非正常户的企业,还需要先补充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注销申请。


对于风险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会被罚款。


【法律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公司注销后的员工安置问题


【实务经验】


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用人单位失去法人资格,自然也就丧失了注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由此也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


①对公司接收的实习生,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公司解散后可直接退回学习,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有特别约定。


②对公司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均需要向劳动者本人按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③另外,如果公司注销后,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对员工工龄进行连续计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连续计算工龄的,则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典案例】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黄月帅进入飞鹰航空公司持续提供劳务,飞鹰航空公司按月支奉贤区付劳动报酬,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建立。


黄月帅2017年10月、11月、12月领取的工资明显低于前期,飞鹰模具公司代为辩解系注销前无绩效、属按实际发放,但未能提供绩效工资考核资料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黄月帅主张被克扣的工资数额参照2017年3至9月平均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计算,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飞鹰航空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注销,即丧失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与黄月帅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终止,应向黄月帅支付经济补偿。飞鹰航空公司注销前未经清算并了结的债务,应由股东承担责任,故该公司的两名股东任珊珊、胡珊应向黄月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4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46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是否等同于注销


【实务经验】


①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②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③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是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是公司清算的前提,而清算又是注销登记的前提。吊销营业执照使得公司经营资格丧失,而法人资格依然存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代办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六、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是否必须要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实务经验】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注销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①若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公司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③《公司法》第206条规定,清算组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少钱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违法清算的处罚手段。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多少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有义务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不进行清算或注销,依然可能会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若公司对外有债务,将可能会因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而被债权人起诉追偿。并且公司的账簿、印章等均需要长期保管。为彻底解决问题,避免后患,建议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及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避免日后对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产生影响。


【经典案例】


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09公司注册年8月31日,自2009年9月1日至今企业状态处于吊销状态,至今未进行清算;该公司股东有吴树敬和吴树增,吴树增的出资比例为90%,属于控股股东,且吴树增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长达7年未清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新乡市康源制粉有限公司长时间处于吊销状态,致使原告无法主张权利,此情形系控股吴树增造成的,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对2002年7月20日的5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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