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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内蒙古(工商局移除异常申请表)

依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移出》第十七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移出法除》第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申请表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申请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移法失信除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企业的法定代表异常人、内蒙古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名录表人、负内蒙古责人。同时,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工商局有土地异常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请相关企业及早履行年报等相关义务,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自届满工商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移法失信企业名单。


附件: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经营登记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届满三年的企业名单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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