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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自主进出口权(如何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出境加工货物如何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三)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如何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办理确定完税价格。


(四)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境如何加自主工账册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自营此核自主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三)对进出口权逾自营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出境加工业务如何进行海关稽核查?


海办理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2016)0670号)、《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0195号)对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开展稽核查,企业应给予配合。


海关知乎|出境加工对企业的资质要求与相关账册进出口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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