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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释义)

裁判要旨: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纳税人对该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且需要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具体期限,结合实际,该期限应为税务行政机关给予纳税人的合理履行期限。


案例索引:贵州省高人民法院(2017)黔行终569号行政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8日,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以下简称稽查一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遵义万豪公司各类税费共计398万余元,该决定书于同年4月20日向遵义万豪公司送达。该决定书记载:“若同我局在纳税上存在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依法向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18日,遵义万豪公司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和《纳税担保书》,稽查一局在两份文件上盖有公章。2016年5月23日,稽查一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遵义万豪公司在5月27日前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提供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遵义万豪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于6月27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6月29日,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遵义万豪公司于7月8日以稽查一局作为他项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7月12日,遵义万豪公司填写了《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稽查一局对遵义万豪公司提供的纳税担保予以确认。


遵义万豪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向遵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遵义市政府认为,遵义万豪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就收到了稽查一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遵义万豪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于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遵义万豪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书于8月2日向遵义万豪公司送达。


遵义万豪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遵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遵义市政府依法受理遵义万豪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2010年6月3日,遵义市政府发布遵府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由遵义市政府统一受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部分下属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包含复议主体为遵义市地方税务局的案件。


二、法院观点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万豪公司虽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税务机关也对遵义万豪公司的纳税担保予以确认,但此时距遵义万豪公司收到稽查一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已经超过了60日的法定期限,遵义市政府不予受理遵义万豪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遵义万豪公司的诉请。


遵义万豪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该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且需要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具体期限,结合实际,该期限应为税务行政机关给予上诉人的合理履行期限。


本案中,遵义万豪公司2016年5月18日第一次提供纳税担保的时间并未超过《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60日期限,且稽查一局也予以盖章认可。但稽查一局于5月23日又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5月27日前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提供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该时间过短,未给予上诉人合理履行时间,不符合实际。而上诉人于6月27日委托评估公司对其提供的纳税担保房产进行评估,7月8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上诉人未超过合理履行时间。另外,稽查一局于7月12日对上诉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予以确认后,上诉人即于7月19日向遵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60日行政复议期限。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受理遵义万豪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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