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需重新裁定
据了解,江小白于2013年建立了属于自己的酿造生产工厂,并持续扩大酿酒投入,迄今为止,已经在纯粮酿造清香型高粱酒领域形成了一定的酿酒规模。目前,江小白公司拥有5位国家级白酒评委,从上游高粱种植到下游配套产业链初具规模,年原酒产能5万吨。
“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高法的判决也让我们有信心继续坚持原创品牌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清香型高粱酒的产业振兴。”江小白表示。
诉讼已持续三年多
江小白与江津酒厂的诉讼可追溯到2016年。根据江小白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允许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企查查显示,新蓝图公司当前为自然人胡百元100%控股,法定代表人也是胡百元。而在2016年11月之前,新蓝图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为江小白的创始人陶石泉,新蓝图公司当时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
而在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
商评委裁定认为江津酒厂的理由成立,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江小白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江津酒厂公司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所有证据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就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018年11月22日,该案二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成立,江津酒厂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另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商标不影响江小白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