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2020年8月,被告人邓某初、邓某光与邓某明商量通过PS各地公务员和企业领导的不雅照片并打印敲诈勒索信,以声称自己掌握了可证明对方在经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法信息的资料,要求对方汇款至指定账户,不汇款则公开相关资料的方式敲诈勒索钱财。
据悉,邓某光、邓某初、邓某明(另案处理)制作并投递280封敲诈勒索信,敲诈勒索金额共计5000多万元。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初、邓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伙同他人勒索他人财物,金额5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犯罪数额及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邓某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后,被告邓某初、邓某光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