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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开户银行变更(开户银行变更了专票没变可以用吗)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一)2014年,虞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何某、吕某等人成立遂宁A公司及遂宁B公司。


1.2014年,遂宁A公司从山东**公司购进标准黄金Au99.95;遂宁B公司从山东长岛**公司购进标准黄金


Au.99.95。


嗣后,遂宁B公司及遂宁A公司将上述取得货物名称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国税部门的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后,将所得的上述“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藏匿,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名称由“黄金”变更为“废钢、铜杆”等入账。上述发票共73份,票面价税总额**元,其中税额**元。经鉴定,该73份发票均系伪造。


2.2015年,遂宁A、B公司分别从东莞**公司购进Au99.95标准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4份,票面价税总额**元,其中税额**元。


遂宁B公司及遂宁A公司将上述取得货物名称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国税部门的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后,将所得的上述“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藏匿,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名称“黄金”变更为“废铜、电解铜”入账。


3.遂宁B公司及遂宁A公司通过东莞**公司和山东**公司购进的“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国税部门的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后,将所得的上述“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藏匿,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名称“黄金”变更为“废钢、铜杆、电解铜”入账后,再以“废铜、电解铜”等货物名称,分别开具给“常州**公司”、“西藏**公司”、“天津**公司”使用,用于抵扣税款。


被告人何某、吕某、虞某某(在逃)等人从中赚取“点子”费用获利。


4.被告人何某、吕某、虞某某(在逃)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空白的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3份,利用“U盘”中的模板,将其品名填写为“废铜”、“电解铜”“废钢”打印后交由会计丁某辉入账,以掩盖其虚开发票的事实。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后认为:该73份(146张)增值税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元。


5.被告人何某、吕某、虞某某(在逃)为了伪造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在成都和网络上购买空白的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射洪**公司发票专用章、四川**公司发票专用章、遂宁市互利**公司发票专用章、遂宁创业**公司发票专用章,来伪造公司费用发票。


其中:8张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经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鉴定为无效发票,票面信息与企业上传系统中信息不符;41张四川遂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经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


6.综上,本案涉嫌伪造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约1.938亿,伪造发票份数73份。虚开增值税发票1691份,虚开票面金额约1.966亿;虚开涉及税额合计28568664.92元、抵扣税款合计25661447.45元。


7.审理中另查明,西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焦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15年4月18日被开原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公司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琴及公司总经理严某明、公司业务员邓某均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二、法院


(一)被告人何某、吕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被告人何某、吕某将已通过国税部门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藏匿而伪造发票入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被告人何某、吕某从网络非法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被告人何某、吕某接受虞某某安排从事虚开、伪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何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六)被告人何某、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三)对扣押的电脑及模板、U盘、发票、票据、名片、印章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5)船山刑初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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