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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环县开户行行号是什么(甘肃环县兰州银行电话号码)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明亮、赵立勇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明亮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明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明亮,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米塬队43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78091625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明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61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耿强强、解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耿强强、解瑞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耿强强、解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崔友升,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五里屯行政村崔阴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8060038。







被执行人胡润霞,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五里屯行政村崔阴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5050085。







被执行人邓讨红,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裴埫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707231X。







被执行人许颖霞,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裴埫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9182327。







被执行人耿强强,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行政村李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08259X。







被执行人解瑞,女,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李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40725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耿强强、解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耿强强、解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耿强强、解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9572.6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勇、张力军盗窃罪、抢夺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勇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勇,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春林村03-62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401111974082718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耿强强、解瑞、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强强、解瑞、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耿强强、解瑞、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强强,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行政村李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08259X。







被执行人解瑞,女,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李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4072520。







被执行人崔友升,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五里屯行政村崔阴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8060038。







被执行人胡润霞,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五里屯行政村崔阴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5050085。







被执行人邓讨红,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裴埫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707231X。







被执行人许颖霞,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裴埫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9182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强强、解瑞、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强强、解瑞、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强强、解瑞、崔友升、胡润霞、邓讨红、许颖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650.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海江与韩占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占财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占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占财,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行政村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1012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占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占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占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4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志熙与黄栓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栓栓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栓栓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栓栓,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新集子村杏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7202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栓栓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栓栓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栓栓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9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辛永平与黄栓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栓栓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栓栓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栓栓,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新集子村杏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72025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栓栓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栓栓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栓栓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4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应新、李成杰盗窃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杰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成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成杰,男,回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王团镇吊堡子村566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403241982101104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成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文秀与梁彦歧、鲁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彦歧、鲁明花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彦歧、鲁明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彦歧,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赵掌村户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12123514。





被执行人鲁明花,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赵掌村户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1002354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彦歧、鲁明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彦歧、鲁明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彦歧、鲁明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83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志峰与梁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振德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振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振德,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街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11425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振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振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龙学辉盗窃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龙学辉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龙学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龙学辉,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玲镇琵琶寨村杨小沟组74号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860323047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龙学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龙学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龙学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维彪与吕庆跃、环县神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庆跃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庆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庆跃,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乡湘韶村坟塘村民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2419730501169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庆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庆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庆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425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应新、李成杰盗窃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应新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应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应新,男,回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王团镇吊堡子村三社095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421271980021004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应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苗萧野赌博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苗萧野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苗萧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苗萧野,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苗河村苗河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901125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苗萧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建军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杰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村孙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11022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肖海龙、苗红芳、肖天武、杨红红、闫胜利、张悦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海龙、苗红芳、肖天武、杨红红、闫胜利、张悦悦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海龙、苗红芳、肖天武、杨红红、闫胜利、张悦悦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海龙,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市咀子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4272317。







被执行人苗红芳,女,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市咀子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914414X。







被执行人肖天武,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7062312。







被执行人杨红红,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4102322。







被执行人闫胜利,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常塬行政村马沟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052318。





被执行人张悦悦,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常塬行政村马沟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02123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海龙、苗红芳、肖天武、杨红红、闫胜利、张悦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海龙、苗红芳、肖天武、杨红红、闫胜利、张悦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海龙、苗红芳、肖天武、杨红红、闫胜利、张悦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930.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肖天武、杨红红、肖海龙、苗红芳、闫胜利、张悦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天武、杨红红、肖海龙、苗红芳、闫胜利、张悦悦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天武、杨红红、肖海龙、苗红芳、闫胜利、张悦悦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天武,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7062312。







被执行人杨红红,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4102322。







被执行人肖海龙,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市咀子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4272317。





被执行人苗红芳,女,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市咀子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914414X。







被执行人闫胜利,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常塬行政村马沟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052318。







被执行人张悦悦,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常塬行政村马沟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02123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天武、杨红红、肖海龙、苗红芳、闫胜利、张悦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天武、杨红红、肖海龙、苗红芳、闫胜利、张悦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天武、杨红红、肖海龙、苗红芳、闫胜利、张悦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183.1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权与徐永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永国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国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永国,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行政村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622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永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7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鼎盛恒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宝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宝平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宝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宝平,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赵小掌村木掌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20800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宝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宝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宝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315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正中贩卖毒品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正中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正中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正中,男,回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下马关镇平远村004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4032419820212129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正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岗岗盗窃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岗岗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岗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岗岗,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勺腰湾队21号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32025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岗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岗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岗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勇、张力军盗窃罪、抢夺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力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力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力军,男,回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纪家村一社096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403241986081024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力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力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力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共赢摩托车行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许旗村张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5072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9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拓世权与张佐晶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佐晶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佐晶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佐晶(曾用名张红红),女,汉族,1997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乡樱桃掌村秦川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70921004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佐晶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佐晶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佐晶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正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佰年、张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佰年、张静静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佰年、张静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佰年,男,汉族,1995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行政村杏儿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502253X。







被执行人张静静,女,汉族,1995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张台行政村红泥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91227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佰年、张静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佰年、张静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佰年、张静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70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明亮、赵立勇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立勇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立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立勇(又名赵小平),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廖坳村庄后队2号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011968071016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立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61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4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宝红与赵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祥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祥,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赵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12222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223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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