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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担保(银行开户需要担保人吗)

“高枕不无忧的保证金账户”专题上篇


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作为担保,是商业活动中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见手段,在企业融资、银行信贷业务中更是普遍而通行。但常用之毫易损,常用之木易折,尽管对保证金账户的协议设计和运用手段已经非常成熟,但其台下隐藏法律风险其实并不小。此类保证金担保,并不是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即可高枕无忧,不清晰的约定与疏忽大意的操作,都可能导致担保被认定无效或不具有优先性等风险发生。本专题从保证金账户担保性质出发,浅谈保证金账户有关法律知识。


<保证金账户担保性质>


通过在一方或指定机构开立账户,由履约义务人存入资金作为保证金,在担保人违约时,保证金账户资金将直接扣划以充作支付款项、违约金、利息等。通常,保证金担保不会孤立存在,担保人往往还要为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担保人就是债权人的,还可能涉及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或债务加入)。不过,保证金担保与一般的保证担保不同,虽然仅一字之差,却是性质殊异。一般的保证担保属于信用担保,虽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但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是债权。以保证金账户将保证金特定化形式提供的担保,已经具有物权担保的属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款规定于该解释“动产质押”一节。故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将保证金账户的担保,理解为一种金钱质权。


综上,保证金账户法定上拥有特殊的物权或类物权性质,能够更好地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和资金安全,同时还能取得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是行之有效,意义非凡的交易保障手段。


<后话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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