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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开户行搬迁(开户银行搬迁,开户行名称是否会变化)


案件详情

老魏和妻子丛某一直住在妻子名下的一套小房子里。2011年,丛某将这套房子售出用于知名,后老两口搬到了女婿王某家中。


王某有三间公有住宅,是王某承租的公租房,因此王某的户籍也在房中,为户主。


2009年,老魏将丛某的户口迁到了户主为王某的户籍之中。2011年,魏某把自己的户籍也迁到户主为王某的户籍中。


2018年,王某承租房屋的所在地拆迁。征收办公室同王某就王某承租的三间房屋,签订了《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该《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主要相关条款约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1.99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一户,五人,分别为:户主王某,之妻小魏、之女小王、之岳父老魏、之岳母丛美某。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合计6690729元,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费用,甲方共计向乙方支付金额8621226.40元。



房屋被征收后,老魏经王某同意,申请购买了一套定向安置房,但并未支付房款。


补偿款到手后,老魏心里泛起了嘀咕。


他认为补偿款属于同住人共有,自己应获得补偿款的五分之二才对,同时还应获得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重大疾病补助款等共计3592660.6元。针对安置房,王某需将《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交予自己,协助自己办理已申请的定向安置房手续。


于是双方闹到了法院。


盛恒律师看法

首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金均是针对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王某的补偿。老魏是借住在该房屋内,没有法律规定一方长期借住在他人的房屋中即自然获得他人房屋的物权利益。


而被征收的房屋并未登记在老魏的名下承租,因此,无论老魏居住在王某承租的房屋中多长时间,老魏均不能自然获得王某承租的该房屋的物权利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案中,老魏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与老魏存在必然的共有关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老魏要求王某按比例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和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为双方共有,是不合理且无法被支持的。


针对老魏要求获得的重大疾病补助款的请求,因相关部门尚未发放,直接要求王某给付,是无法被支持的。


那老魏要求拿到《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的要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法院判决

驳回老魏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老魏有资格获得部分拆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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