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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是对《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2016年10年31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1月15日修正)法律责任条款的补充和完善,目的是合理限定裁量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以上九种行政处罚情形法律责任处罚幅度较大,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从1万元到5万元、2万元到十万元的跨度不等,执法部门需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酌情处理。但是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千差万别,办案人员对具体情节的综合判断、自由裁量的尺度标准无法做到完全统一,易造成执法权力的滥用,并引发群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为保证《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的正确实施,《基准》结合潍坊实际,将同一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分为三至五个层次,对每个层次的情节予以细化,并量化对应处罚幅度,为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裁量权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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