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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2019年48号文件(湖北省财政厅文件2016年35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并印发给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负面清单》中针对供应商的禁止事项共有8项,包括:“不正当竞争”、“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虚假、恶意投诉”等。


《负面清单》中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禁止事项共有7项,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等。


《负面清单》中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禁止事项共有6项,包括:“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未依法公开监管处罚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据悉,《通知》将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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