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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规定)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完善又有实质性进展。


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促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11月22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开披露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暂行办法》的出台早已有所规划。


年初召开的信托监管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今年要推动《信托法》修订、《信托公司条例》出台,推动出台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接资管新规的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资本金方面的管理办法。彼时,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各地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及各家信托公司高层参与了会议。


本报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二是明确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罚则等内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充分借鉴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良好制度实践,沿用了其中提出的“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加强主要股东股权管理、强化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责任等重要制度安排,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上位法为依据规范监管措施、罚则等内容。


本报记者注意到,去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后,信托公司作为参照适用机构,逐步加强股权穿透监管,强化主要股东管理。


“整体而言,信托业股权监管工作较以往有了较大完善。”不过,银保监会方面指出,考虑到信托业曾历经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因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


取消境外股东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正全面提速。从银行、保险等领域外资开放准入,到支付清算等金融市场双向放开,多项开放新举措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的要求方面,也发放了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红包”: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


在金融产品持股方面,《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一方面,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


对此,《暂行办法》要求,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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