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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尹先生在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充值了人民币4000元。10日后,尹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打算再到该店消费,于是找该店协商退卡,但该店店员却称尹先生办理会员卡时已享受了折扣,不予退还。协商无果后尹先生无奈向消保委临港分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港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尹先生表示自己办理会员卡后仅使用过一次,共消费了300元,但因工作调动,后续不便再在该店消费,于是提出退款的诉求。商家则表示自己并未违约,承诺可以提供给尹先生的服务及质量均未有变化,自己并无过错,因此无法满足尹先生的退款要求。


临港分会工作人员对该美容美发店相关负责人宣传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今年4月刚刚施行的《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该美容美发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将尹先生已消费的300元扣除后,剩余3700元退还给了尹先生,尹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可以看到《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为预付卡消费设置了15日的“冷静期”。本案中,消费者仍处于“冷静期”内,有权要求解除服务约定并退还卡内余额。江阴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充分利用好这15天的“冷静期”,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去权衡自己办卡的必要性,如果无必要,则应尽快找商家协商退卡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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