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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筹划心得(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及案例分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落地,目前,整体税务环境已趋于规范。这样一来,很多之前的“好的”避税方法用不了,这时,税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对于税务筹划我们需要做到,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成为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所有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必须要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千万不要筹划不成,反而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案例解析1

案例: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09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 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09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09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提醒:大家要关注5月1日后最新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具体可参照本头条号4月8日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企业执行前必须要弄清楚的10个要点》。



案例解析1

案例:X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X公司销售钢结构给Y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X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 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X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 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 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 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点评: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X公司来说,B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Y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X公司想把A方案改为B方案,Y公司必然对总体价格、钢结构销售额、安装业务销售额做出调整。也就是说,X公司给Y公司开一张17%的发票时,会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X公司要将业务划分为两个合同,分别开具17%和11%的发票,会形成另外一个交易价格。在X公司和Y公司的讨价还价中,X公司的筹划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最终达成的结果双方都要能接受。而且这种一般纳税人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缴税,另一方不多缴税,一方利润增加,另一方利润不减少的情况。(如果Y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筹划方案有可能实现。)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同时要考试落地的实操性。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同时,无法落地,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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