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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有)

(本文所举例子,皆是之前遇到的,所用税率是当时税率,仅供大家参考)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如果能确认该进项不能抵扣,则将该进项直接计入有关科目,不计入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时,不能准确判断其进项是否有不能抵扣的情形,这样,进项税额则采用先抵扣后转出的做法。其调整方法是:


1、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的,其计算公式是: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广州市区某一般纳税人,生产A、B两种产品,其中:A产品为免税产品,12月份支付生产用电费3万元,进项税额5 100元,本月购进材料进项税额6万元(材料全部用于A、B两产品),当月产品销售收人150万元(其中A产品50万元)。则: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 100﹢60 000)×5 000 000÷1 500 000﹦21 700(元)


2、纳税人发生其他不予抵扣的项目(如生产免税产品领用的材料或基建工程领用生产材料等)的,其应转出的进项的计算公式是: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领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金额×税率


例:广州市某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建工程2003年2月份领用生产用的钢材10吨,该材料是1月份购进并验收入库,每吨不含税价2 200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2 200×17%﹦3 740(元)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结合企业有关成本资料进行还原计算。


例:广州市某食品厂(是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份福利部门领用大米4万斤,用于发给本厂职工,大米进货成本为5万元,水灾损失半成品10万元,材料成本为7万元,进项税率为17%,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7)×17%﹦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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