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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删减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员工所在的用工单位经营不善,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刘杨(化名)2012年12月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百货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


刘杨在百货公司工作了三年多,2016年4月,百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停业,刘杨被退回到派遣公司。


被退回到派遣公司当日,刘杨收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派遣公司以百货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杨拒绝签收解除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百货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45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当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用工单位有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员工无过错被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应当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重新派遣新的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百货公司退回刘杨符合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公司与刘杨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仲裁委裁决:人力资源公司向刘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百货公司无需支付赔偿。




劳务派遣工能获得经济补偿的10种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无过错被用工单位退回,且不同意重新派遣,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3、劳动者无过错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重新派遣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从而提出解除合同;


4、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合同;


5、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再提供劳动;


8、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9、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10、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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