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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赔偿有关规定)

新修订《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未经许可而勘查矿产资源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5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于1998年制定,分别于2002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管理等。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发现应修订该条例,故及时启动了《条例》的修改程序。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主要修改了四个方面:理顺了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修改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强了环境保护。其亮点有,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等。


修改1:完善法律责任


在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未按规定报告事项、提供资料等方面,《条例》严格按上位法规定设置法律责任。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条例》规定,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未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矿业权占用费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2:加强环境保护


《条例》把环境保护摆在矿产资源管理重要位置,立足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对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采矿权人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报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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