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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统计,最高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时适用的高频实体法包括《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其中高频条款及引用频次如下:


一、高频实体法条


此处统计了行政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注:


1、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废止。《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 、 继承法 、 民法通则 、 收养法 、 担保法 、 合同法 、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分常用法条内容列举:


《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高频程序法条


据统计,最高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时适用的高频程序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其中高频条款及引用频次如下: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部分常用法律条文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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