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旧为你解答与待岗相关的问题,员工在待岗期间能有什么待遇呢?
待岗员工虽然不在岗从事劳动生产,但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待岗期间单位仍然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员工可以向社保缴费部门要求督促单位补缴。
而员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除了应正常缴纳社保以外,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呢?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理解“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这句话?
我国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是按自然月计算应付劳动者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停工停产时间没有超过该自然月,该月工资应按员工平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自然月,那么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该月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这里的“正常劳动”应该是指并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但仍提供了劳动),当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该月员工完全在家待岗,那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各地具体的政策规定,通常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如果员工在待岗期间又重新在另外的单位就业了,那么原单位还需要支付该员工生活费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下岗待工人员虽然待岗期间另行就业,但并没有当然解除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原单位如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承担该员工在待岗期间的社保费用。
那待岗员工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呢?
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法院会认定两者之间也为劳动关系。所以聘用其他单位待岗人员的单位需要审慎决定。
文成都民商事律师 徐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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