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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偶然所得税(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调整 房屋赠予中对直系亲属、抚养人、继承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按照公告,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赠予取得收入按“偶然所得”缴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三类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到,根据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发布的“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均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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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公告明确,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礼品不属于缴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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