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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一欠的意思(已清欠是什么意思)



由于案件较为清晰,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案件依规导入诉前调解环节,由法官高升指导调解员进行调解。


“镜头”拉回诉调对接中心,在调解员面前,双方各执一词,王某拿出了二人的聊天记录,证明着借款事实,而姜某也从银行打印出了一连串的“红包”支付流水单据。起初姜某并未承认双方的借款事实,但随着双方的对质以及证据的补充,姜某也默认了自己的借款行为,然而,姜某认为,其作为恋爱的参与者,自己在诸如“情人节”“女神节”“七夕节”等恋爱节点上也不乏发出“1314”“520”这样的大额“红包”,既然爱情不欢而散,他也想索回这部分“损失”,否则拒绝偿债。


在高升看来,本案的症结主要在于姜某向王某所发出“红包”如何定性,在感情破裂后是否可以追索?通过对姜某出具的银行流水信息的分析核对,高升发现,姜某向王某发送的“红包”中大多都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从常理分析,可以推断其目的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表示自己的关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应当属于无偿赠与行为。


通过认真细致地劝导以及结合案例的释法,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姜某当场转账2万元予王某,最终这场因爱而生的经济纠纷画上了和平的句点。


一石激浪·普法延伸


解除恋爱关系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钱款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二、涉及赠与问题。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赠送小礼物,在共同用餐或者游玩等活动中的开销,为了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金钱,比如“520、999、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即这类小额赠送,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涉及不当得利问题。因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无法实现共同生活或者无法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可认定为接收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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