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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143条(证券法第八十条包含的重大事项)

“代客理财” 莫轻信 证券投资走正途




(一)案情回顾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代客理财”是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常见手法之 一。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钓鱼式”电话传销、低门槛的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宣称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甚至高额回报,利用部分投资者想要完全规避风险或“一夜暴富”的心理, 诱使投资者缴纳投资款,或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从而导致投资者钱财遭受诱骗,或因账户出现严重亏损产生纠纷或投诉无门。


即使是合法的证券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43条,除经我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外,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从业人员亦应遵循《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活动。换言之,“代客理财”“约定利润分成”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行承担风险。


例如,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安丽娟与陈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苏锡路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3号) ”中,再审被申请人华泰证券太湖服务部理财经理陈月向再审申请人安丽娟声称有内部消息,安丽娟因此开户并将交易密码告知陈月,后陈月推荐的股票遭遇亏损,安丽娟请求陈月承担证券账户资金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丽娟在所谓‘内部消息’的诱惑下,将账户交易密码告知陈月,由此造成无偿委托关系终止前的股票买卖损失,在不能证明陈月对于损失产生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只能归因于证券市场固有风险,应当由安丽娟自行承担”。


再如,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何文青与王辉、马冀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5〕石民再终字第00283号 )”一案中,何文青出委托王辉操作证券账户,账户名下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何文,青不得对王辉的操作进行干涉,在投资期结束后,如未获投资收益,由王辉补足何文青的本金;如获得投资收益,何文青与王辉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进行分配。后何文青本金损失两百多万元,请求王辉承担。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由王辉补足何文青本金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均有过错,何文青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类似判例还可见诸与2017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陈新辉、阎振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安丽娟与陈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苏锡路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7〕粤06民终724号)”、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葛勇诉吴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5号)”等。


作为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自身的投资专业知识,熟悉证券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才是应有之道。应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莫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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