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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宁波税务


企业支付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支出何时扣除?某企业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假定债券存续期为三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每年会计上计提利息,但实际支付在2019年12月31日。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一次性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3年的利息,还是每年在税前扣除当年度所属的利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支出应以权责发生值为原则在所属年度计算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3年应承担的利息支出




无锡税务


一般金融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包括当期计提利息(未实际支付),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答:金融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且在年度汇缴前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江苏税务


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费用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7-23


我公司向某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由于增值税规定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即借款到期时,因此银行在3年后借款到期时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公司按权责发生制每年计提的利息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还是说由于前2年无法取得发票,因此这两年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允许扣除,等到第3年取得发票一次性扣除呢?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是采用追溯扣除方法还是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省局相关税政部门,如有回复,12366中心将第一时间给您回电。




安徽税务


你好,请问一年期的银行贷款,2021年6月份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2020年计提的5个月的贷款利息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2021-04-13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陕西税务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充提问)


留言时间:2019-09-09


尊敬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您好,我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3年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上按年确认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利息未实际收到)。请问前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做纳税调减吗?针对此问题网上留言和智能咨询给出了相反的答复,但都能找到税法依据。请详见附件。


1. 网上留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前2年及时实际未收到利息也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智能咨询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照此回复,因为合同约定3年后到期一次付息,因此前2年实际未收到利息应该做纳税调减


请问前两年会计上确认到依据合同约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到底是否做纳税调减呢?肯定为盼!深谢!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仅供参考,以当地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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