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的原则。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古籍、档案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籍管理、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法》明确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范围,包括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复本量过多的,流通率较低的,内容过时的,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馆藏文献信息,确需处置的,处置时应当遵循保留品种、剔除复本的原则。对通过接受捐赠入藏的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当遵守捐赠有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公共图书馆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