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通报,2014年,张某将名下一套房子租赁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15年,每年租金2万元,每年6月交清。拖欠租金一个月后,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自2018年7月起,李某开始拖欠租金。2019年,张某起诉,李某当时没有到庭,通过法官调解,李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承诺过一段时间后交清欠款,但是过了约定期限,还是没交。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于2020年12月25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房屋租金四万九千一百六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