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
适用范围 |
计税依据 |
计税公式 |
从量定额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销售数量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 |
白酒、卷烟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从价定率 |
其他应税消费品 |
销售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啤酒厂 2016 年 4 月销售甲类啤酒 1 00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95 万 元,增值税税款 50.15 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 23.4 万元。计算 4 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1 000×250=250 000(元)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4 月销售白酒 50 吨,取得不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00 万元。计算白酒企业 4 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已知:白酒适用比例税率 20%, 定额税率每 500 克 0.5 元)
【答案】应纳税额=50×2 000×0.5÷10 000 200×20%=45(万元)
【例题 13-单选题】2015 年 6 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 100 吨全部用于销售, 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480 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 15 万元,当期收取包装物押金 5 万元,到期没收 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 3 万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已知:白酒适用比例税率 20%,定额 税率每 500 克 0.5 元)
A.106 B.106.85 C.109.08 D.109.42
【答案】D
【解析】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 (15 5)/(1 17%)]×20% 100×2 000×0.5÷10 000=109.42(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如:卷烟厂用自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
税。
其他方面具体是指: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 成本利润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
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意】该组价公式同时也是计算增值税的组价公式。
【例题 计算问答题】2015 年 4 月,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 本 80 000 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30%。计算 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 000×(1 5%)÷(1-30%)=120 000(元)
(2)应纳税额=120 000×30%=36 000(元)
【注意】2016 年 10 月 1 日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有变动。
【重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下情形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上情形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例题 单选题】委托加工的特点是()
A.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 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
【答案】A
【解析】选项 BCD 均不属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情形,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项目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负税人 |
增值税的纳税人 |
消费税 |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外, 代收代缴消费税 |
一般情况下:交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但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规 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1)收回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
代收代缴后消费 税的相关处理 |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 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 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 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 于规定 9 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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