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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问: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其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可否核定征收?


答: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其经营所得,并按先分后税的规则,由合伙人申报纳税。特殊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这个特殊情况,即是财税〔2000〕91号第七条所指情形,此时,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部计入合伙企业收入额按核定方法计算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Ø 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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