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关键是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从农民增收的趋势来看,农业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增长空间受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最具有潜力。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城镇房屋和土地价格迅速上涨,农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可观,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获得增值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成德宁教授在《国家治理》周刊撰文,就如何构建城乡利益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广大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进行了深入探讨。
(说明 :* 本表中 1978—2013 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水平采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指标,2013 年以后采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两者略有差别。** 1983 年以前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农民参加集体组织劳动获得的收入,与改革开放后农民工到城镇非农业部门就业获得的工资性质不同,这部分收入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一部分。本表为了数据具有可比性,将 1983 年以前的工资性收入全部归入家庭农业经营收入之中。*** 1993 年以前没有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数据)
可以看出,土地增值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重要源泉。许多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开发一级市场垄断者的地位,在“以地兴城、以地兴财”理念指引下,低价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再通过“招拍挂”等形式,高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从中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与土地相关的税费,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房地产开发商则主要从土地开发的二级市场获取土地增值收益。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抓住近年来我国住房需求旺盛、城市住房价格快速上涨的机会,迅速发展起来,房地产市场涌现出一大批富豪。甚至一些城市周边农村地区的居民,或通过自建房屋出租,或通过开发“小产权房”出售等方式,也获取了土地增值收益,成为迅速致富的群体。
来源 | 《国家治理》周刊2021年10月第2期
原文标题 | 构建城乡利益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美编 | 石玉 王嘉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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